郭思亮殴打他人案(桐公(梧)行罚决字[2021]0430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梧)行罚决字[2021]04301号 
处罚日期】2021.06.0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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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郭思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16 
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晚上,郭思亮在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2491号和谐私房菜,进行殴打范某的违法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郭思亮本次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郭思亮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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