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丽静殴打他人案(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1]0670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萧公(瓜沥)行罚决字[2021]06703号 
【处罚日期】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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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瓜沥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唐丽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05:2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7日3时30分许,唐丽静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商贸桥边小兵哥龙虾馆门口,因与桑某发生感情矛盾,遂以手拽头发、脚踢等方式对桑某实施殴打,致桑某头皮损伤,胸口、左小臂抓伤。后被瓜沥派出所查获,唐丽静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唐丽静殴打他人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唐丽静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萧山区财政汇缴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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