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殴打他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贾公(青)行罚决字〔2021〕56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贾公(青)行罚决字〔2021〕56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120 
【处罚日期】2021.08.30 
【处罚机关类型】贾乃亮自曝打李小璐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贾汪区 
【处罚对象】吴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30 17:16:07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贾公(青)行罚决字〔2021〕563号
被处罚人吴xx。
现查明:2021年08月11日15时许,在贾汪区青山泉镇德硕中学工地,吴xx与苏x、蒋x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吴xx对蒋松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吴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构成侮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贰佰元的处罚。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贾汪支行泉城新区分理处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公安局或贾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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