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莲殴打他人案(宁公(桃)行罚决字[2021]0207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宁公(桃)行罚决字[2021]0207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09.15 
贾乃亮自曝打李小璐【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桃源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宁海县 
【处罚对象】李雪莲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57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2日0时40分许,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国会KTV3楼楼梯口处,因刘某站在边上看李雪莲与肖某某(系李雪莲闺蜜)吵架,随即李雪莲与刘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对骂,李雪莲与肖某某见状上前去与刘某相互拉扯,李雪莲拉扯了刘某头发一会儿,被旁人拉开。后在国会KTV3楼西侧过道处,肖某某与刘某再次相互拉扯殴打后,李雪莲又上前拉扯了刘某头发数十秒。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雪莲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宁海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19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