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能殴打他人案(嘉南公(南)行罚决字[2021]0140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南公(南)行罚决字[2021]01408号
【处罚日期】2021.05.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湖区
【处罚对象】陈先能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0:14:48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7日凌晨,陈先能在嘉兴市南湖区景湖路尚足堂影院式足道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先能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凭《(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直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禾城农商银行任何一家网点进行银行柜面缴款,或者使用支付宝扫一扫《(南湖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上面的二维码缴款缴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嘉兴市南湖区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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