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向狗妹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4 
【案件字号】(2022)湘12民终2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冷旗帜周晓欧晓林 
【审理法官】冷旗帜周晓欧晓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向狗妹;曾炜翔;衡阳市恒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向狗妹曾炜翔衡阳市恒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向狗妹曾炜翔 
【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衡阳市恒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荣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舒振荣湖南福耀律师事务所;杨御钦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余慧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荣春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舒振荣湖南福耀律师事务所杨御钦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余慧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荣春舒振荣杨御钦余慧 
【代理律所】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湖南福耀律师事务所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被告】向狗妹;曾炜翔;衡阳市恒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联合保险怀化支公司上诉称向狗妹作为本案当事人不适格、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标准鉴定等意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特别授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安志杰 谢婷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联合保险怀化支公司上诉称向狗妹作为本案当事人不适格、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标准鉴定等意见。根据规定,建筑工程方给工人购买保险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这里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也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故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向狗妹一并主张上诉人联合保险怀化支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同时,因该建筑保险合同的强制性且保险合同附件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按有利于受益人的原则进行鉴定和解释,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曾炜翔雇请被上诉人向狗妹做工,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教育,但被上诉人曾炜翔未提供,致使被上诉人向狗妹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被上诉人曾炜翔对本次受伤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该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被上诉人向狗妹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踩在约2m高围墙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可能发生意外伤害,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自己受伤,对该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自身应承担该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被上诉人恒杰劳务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围墙工程再次分包给未取得施工资质的曾炜翔施工,并签订了《渝怀铁路协议书》,该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因此,对此次事故,被上诉人恒杰劳务公司
应当与被告曾炜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责任比例划分适当,应予维持。关于赔偿项目,一审判决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16693.35元属于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在赔偿项目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各项赔偿数额计算准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6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6:40:3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恒杰劳务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铁路、公路等工程施工及工程劳务服务等。为施工渝怀铁路Ⅷ标水沟附属工程,被告二十五局三公司作为甲方与恒杰劳务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分包范围为渝怀Ⅷ标水沟附属工程施工,具体施工在甲方承包工程范围内以甲方交底的施工范围为准;提供分包劳务内容为水沟基础土、石方开挖、水沟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小型砼预制构件运输及增运、水沟盖板、护肩安装;第四条约定劳
务承包方式为乙方为甲方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以劳务作业项目二费综合单价承包和材料领用与消耗指标包干为主要方式。第五条约定了劳务报酬为劳务分包暂估总价(含增值税)壹仟零壹拾万零叁仟捌佰零陆元(10103806元)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恒杰劳务公司进场施工。因工程任务中部分工序数量调整,双方又签订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恒杰劳务公司组织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于2020年10月13日将合同段围墙工程委托给曾炜翔施工,并签订了《渝怀铁路协议书》,该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价款为单价合同,经双方协商围墙277元/米,此单价为一次性价,中间不得任何理由涨价。该协议签订后,曾炜翔组织向狗妹等人进行施工,2020年12月5日,施工过程中,向狗妹踩在2m高的围墙上施工,因操作不当,不慎摔落被送往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并于同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L1椎体爆裂性骨折;2、L1右侧椎板及棘突骨折;3、L3椎体骨挫伤;4、腰椎间盘突出。共住院19天,共产生医疗费51313.81元(含门诊检查费807元)。向狗妹受伤后,于2021年4月28日委托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对人身损伤进行司法鉴定,同年5月10日,该所作出怀鹤洲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257号司法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向狗妹损伤致腰1椎体压缩爆裂性骨折并附件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腰部活动部分受限,已构成九级伤残;2、向狗妹后期需行腰椎内固定取出术,其
后续医疗费约需壹万元;3、评定向狗妹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产生鉴定费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