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文然与张永刚、谢燕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34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唐铭焕 
【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唐铭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麦文然;张永刚;谢燕娴 
【当事人】麦文然张永刚谢燕娴 
【当事人-个人】麦文然张永刚谢燕娴 
【代理律师/律所】陈家春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王欣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家春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王欣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家春王欣 
【代理律所】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麦文然 
【被告】张永刚;谢燕娴 
【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预期违约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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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麦文然于2020年1月17日支付124000元(通过案外人黄某1账户转账支付)、2020年2月24日支付124000元(通过案外人黄某1账户转账支付)、2020年3月24日支付124000元(通过案外人黄某1账户转账支付)、2020年4月24日支付124000元(通过案外人麦某1账户转账支付)、2020年5月25日支付124000元(通过案外人麦某1账户转账支付)予张永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麦文然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麦文然应否向张永刚付清《欠款确认书》约定的剩余款项。本案中,张永刚与麦文然在《欠款确认书》中明确约定,麦文然自2019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于每月25日前还款124000元给张永刚,如麦文然未能按期支付任一期款项,
张永刚有权全额追讨余下欠款。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按约履行。麦文然虽然分别于2019年8月31支付了100000元,2019年9月27日支付了120000元给张永刚,但还款时间以及还款金额均不符合《欠款确认书》的约定。麦文然在张永刚于2019年10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以及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才于2019年10月21日补足上述两期的款项28000元。由于麦文然未能根据《欠款确认书》的约定按时支付双方约定的还款金额,故张永刚根据双方的约定向麦文然主张剩余欠款,应予以支持。麦文然在张永刚起诉后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的还款,一审法院已予以扣减。至于麦文然向张永刚偿还的2020年1月至5月的还款,张永刚亦予以确认,此系麦文然履行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不影响一审判决判项的正确性,故本院对一审判项予以维持。由于是在一审判决后偿还的款项,故可在麦文然履行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款项时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麦文然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87.45元(上诉人麦文然已预交),由上诉人麦文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志杰 谢婷婷
【更新时间】2021-11-05 08:54: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5月10日,张永刚与麦文然、案外人张某1就合伙经营陶瓷原料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并约定上述三人分别占股比例为42%、43%、15%;张永刚、张某1投资款项以麦文然开具的收条为准,每月利润计算一次,由张某1核算;等。    2019年8月10日,张永刚与麦文然签订《欠款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张永刚与麦文然、案外人张某1于2010年5月开始合伙经营陶瓷原料生意,2017年张永刚提出退伙,经协商,由麦文然承接张永刚的全部股份。经核算,麦文然至今尚应支付张永刚5950000元,由于麦文然资金周转困难未能立即支付,故双方同意将该款项转化为借款,并签订以下确认书:一、麦文然确认欠张永刚5950000元,并承诺2019年8月起至2023年8月止于每月25日前还款124000元给张永刚,至付清止;二、如麦文然未能按期支付任一期款项,张永刚有权全额追讨余下欠款,因追偿欠款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均由麦文然承担;三、2019年8月起,每期款项付款后,均提供一张收据以表确认;四、本确认书由张永刚与麦文然双方签名及按压指纹后生效;等。    上述《欠款确认书》签订后,麦文然于2019年8月31日支付100000元(通过案外人黄某1账户转账支付)、2019年9月27日支付120000元(麦文然账户转账支付)、2019年10月21日支付28000元(通过案外人麦某1账户转账支付)、2019年10月23日支付124000元
(通过案外人麦某1账户转账支付)、2019年11月25日支付124000元(通过案外人黄某1账户转账支付)、2019年12月24日支付124000元予张永刚。    张永刚与麦文然聊天内容摘录部分如下:2019年1月27日,张永刚:“有银给我未";2019年4月2日,麦文然:“会安排好的";2019年4月15日,张永刚:“过年10+20+这次20几个月才50"、麦文然:“我抓紧的、下个月会多的";2019年6月5日,张永刚:“几时得"、麦文然:“下星期一有一部分";2019年6月11日,张永刚:“有未快2个月了";2019年7月15日,麦文然:“这几天我会给一个还款计划你"、张永刚:“OK,最好有钱就给点我急用谢谢";2019年7月21日,麦文然:“星期二我张还款计划发给你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民间借贷纠纷的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经查,张永刚与麦文然于2010年5月开始合伙经营陶瓷原料生意,后张永刚于2017年退伙并由麦文然承接张永刚全部股份,双方于2019年8月10日签署涉案《欠款确认书》,确认将麦文然应
付张永刚5950000元转化为借款,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麦文然相关辩解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张永刚主张麦文然付清余下全部借款的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永刚与麦文然约定自2019年8月起麦文然于每月25日前还款124000元给张永刚,麦文然在第一、二期已没有按双方的上述约定履行,在法院依张永刚财产保全申请于2019年10月18日对麦文然名下一银行账户(该账户被冻结时内有存款180000多元)及汽车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后,麦文然在同月21日补足前两期款项。此外,麦文然在2019年9月19日退出新丰县美瑛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身份。正如麦文然在答辩状中所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麦文然也应该诚实守信地履行其与张永刚之间的《欠款确认书》的约定,但麦文然没有按双方的上述约定向张永刚支付第一、二期款项。双方在《欠款确认书》中约定若麦文然未能按期支付任一期款项,张永刚有权全额追讨余下欠款,故张永刚主张麦文然支付余下全部欠款,符合双方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张永刚主张麦文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58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张永刚计付逾期利息,符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
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但逾期利息应自2019年8月26日起算。综上,法院根据麦文然的还款情况计得截至2019年12月24日,麦文然尚欠张永刚本金金额为5443336元,麦文然并应自2019年12月25日起以尚欠本金54433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张永刚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日。    三、关于张永刚请求麦文然返还其因本次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125585元的问题。张永刚与广东信广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因本次诉讼须由张永刚支付律师费125585元,而张永刚与麦文然签订的《欠款确认书》也约定了张永刚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须由麦文然承担。张永刚请求的律师费125585元没有超过《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附的《广东省律师服务指导价》所确定的收费标准,故法院予以准许。    四、关于张永刚请求诉讼保全担保费15000元的问题。张永刚在本案的诉讼保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张永刚已经支付保险费用15000元,而张永刚与麦文然签订的《欠款确认书》也约定张永刚因追偿欠款产生的费用须由麦文然承担,故张永刚请求麦文然返还因本次诉讼所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1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五、关于谢燕娴是否应对麦文然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本案借款是因张永刚退出与麦文然合伙生意清算后转化而成的借款,谢燕娴没有参与张永刚与麦文然合伙经营生意,也没有在涉案的《欠款确认书》上签名;另据张永刚所称麦
文然还有其他生意,故不能以谢燕娴没有工作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款项。综上,张永刚的举证不能证明涉案债务用于麦文然与谢燕娴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法院不予确认涉案借款债务属麦文然与谢燕娴夫妻共同债务,对张永刚主张谢燕娴对本案麦文然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麦文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永刚归还尚欠借款本金5443336元,并以54433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张永刚;二、麦文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永刚返还律师费125585元;三、麦文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永刚返还担保费15000元;四、驳回张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69.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69.43元(张永刚已预交31969.43元),由张永刚负担2315元、麦文然负担29654.43元。麦文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对张永刚已预交但不应由张永刚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29654.43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张永刚申请,法院退还予张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