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磊(冀0705交罚【2022】1142号)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 
【发文案号】冀0705交罚【2022】1142号 
处罚日期】2022.08.27 
【处罚机关类型】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罚机关】张家口市宣化区运输管理二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宣化区 
【处罚对象】韩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13 17:50:20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冀0705交罚【2022】1142号
冀0705交罚【2022】1142号
冀0705交罚【2022】1142号
相对人名称
韩庚是哪里人韩磊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韩文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30705MB1A3587XA
11130705MB1A3587XA
11130705MB1A3587XA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7日晚上21点00分,韩磊驾驶车号为冀GD08480的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特快平台接到订单,拉两名女乘客从怀来县长城北路路林国际营销中心-东门到宣化区天宫TG主题餐厅,在宣化北高速口被查获,滴滴特快软件显示计运费113.61元,张家口市宣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发现该车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8月27日晚上21点00分,韩磊驾驶车号为冀GD08480的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特快平台接到订单,拉两名女乘客从怀来县长城北路路林国际营销中心-东门到宣化区天宫TG主题餐厅,在宣化北高速口被查获,滴滴特快软件显示计运费113.61元,张家口市宣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发现该车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2年8月27日晚上21点00分,韩磊驾驶车号为冀GD08480的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特快平台接到订单,拉两名女乘客从怀来县长城北路路林国际营销中心-东门到宣化区天宫TG主题餐厅,在宣化北高速口被查获,滴滴特快软件显示计运费113.61元,张家口市宣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发现该车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事由
韩磊驾驶车号为冀GD08480的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特快平台接到订单,拉两名女乘客从怀来县长城北路路林国际营销中心-东门到宣化区天宫TG主题餐厅,在宣化北高速口被查获,滴滴特快软件显示计运费113.61元,张家口市宣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发现该车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韩磊驾驶车号为冀GD08480的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特快平台接到订单,拉两名女乘客从怀来县长城北路路林国际营销中心-东门到宣化区天宫TG主题餐厅,在宣化北高速口被查获,滴滴特快软件显示计运费113.61元,张家口市宣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发现该车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韩磊驾驶车号为冀GD08480的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特快平台接到订单,拉两名女乘客从怀来县长城北路路林国际营销中心-东门到宣化区天宫TG主题餐厅,在宣化北高速口被查获,滴滴特快软件显示计运费113.61元,张家口市宣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发现该车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序号74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序号74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序号74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序号74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序号74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序号74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处罚结果
10000
实施机关
张家口市宣化区运输管理二所
决定(通知)日期
2022年08月27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2022年08月29日
全文公示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