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磊(冀0705交罚【2022】1142号)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互联网
【发文案号】冀0705交罚【2022】1142号
【处罚日期】2022.08.27
【处罚机关类型】道路运输管理局
【处罚机关】张家口市宣化区运输管理二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宣化区
【处罚对象】韩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13 17:50:20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冀0705交罚【2022】1142号 | 冀0705交罚【2022】1142号 | 冀0705交罚【2022】1142号 | |||
相对人名称 | 韩庚是哪里人韩磊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韩文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30705MB1A3587XA | 11130705MB1A3587XA | 11130705MB1A3587XA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8月27日晚上21点00分,韩磊驾驶车号为冀GD08480的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特快平台接到订单,拉两名女乘客从怀来县长城北路路林国际营销中心-东门到宣化区天宫TG主题餐厅,在宣化北高速口被查获,滴滴特快软件显示计运费113.61元,张家口市宣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发现该车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2年8月27日晚上21点00分,韩磊驾驶车号为冀GD08480的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特快平台接到订单,拉两名女乘客从怀来县长城北路路林国际营销中心-东门到宣化区天宫TG主题餐厅,在宣化北高速口被查获,滴滴特快软件显示计运费113.61元,张家口市宣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发现该车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
事由 | 韩磊驾驶车号为冀GD08480的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特快平台接到订单,拉两名女乘客从怀来县长城北路路林国际营销中心-东门到宣化区天宫TG主题餐厅,在宣化北高速口被查获,滴滴特快软件显示计运费113.61元,张家口市宣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发现该车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韩磊驾驶车号为冀GD08480的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特快平台接到订单,拉两名女乘客从怀来县长城北路路林国际营销中心-东门到宣化区天宫TG主题餐厅,在宣化北高速口被查获,滴滴特快软件显示计运费113.61元,张家口市宣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发现该车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韩磊驾驶车号为冀GD08480的小型轿车,通过滴滴特快平台接到订单,拉两名女乘客从怀来县长城北路路林国际营销中心-东门到宣化区天宫TG主题餐厅,在宣化北高速口被查获,滴滴特快软件显示计运费113.61元,张家口市宣化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对驾驶员进行询问,发现该车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
违反的法律条款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序号74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序号74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序号74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 |||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序号74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序号74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2年版)》序号74一般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 |||
处罚结果 | 10000 | 实施机关 | 张家口市宣化区运输管理二所 | |||
决定(通知)日期 | 2022年08月27日 |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 | 2022年08月29日 | |||
全文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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