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东与黄祖利、丘汉彬、崔锦波、于晓东、陈圆、深圳市盛世纪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01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 
【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志东;黄祖利;丘汉彬;崔锦波;于晓东;陈圆;深圳市盛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志东黄祖利丘汉彬崔锦波于晓东陈圆深圳市盛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志东黄祖利丘汉彬崔锦波于晓东陈圆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盛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小亮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柯莎莎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小亮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柯莎莎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小亮柯莎莎 
【代理律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志东;黄祖利 
【被告】丘汉彬;崔锦波;于晓东;陈圆;深圳市盛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黄志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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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东与黄祖利、丘汉彬、崔锦波、于晓东、陈圆、深圳市盛世纪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101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亮,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祖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莎莎,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丘汉彬
     原审被告:崔锦波
     原审被告:于晓东
     原审被告:陈圆
     原审被告:深圳市盛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丘汉彬,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志东因与被上诉人黄祖利、原审被告丘汉彬、崔锦波、于晓东、陈圆、深圳市盛世纪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志东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志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春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文琦(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
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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