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的再认识
王巨山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的建立,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起点,而如何对这些遗产进行真实有效的保护,使其传承和延续比如何将其列入四级名录体系更有意义。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早期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对有形的古迹、遗址、历史街区等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针对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巨大差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原则与整体性原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适用程度都需要深入探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原真性原则;整体性原则
  〔作者简介〕王巨山,1979年生,历史学博士,浙江师范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副研究员(浙江金华
321000)。
  〔中图分类号〕K 892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8)03-0167-04
  2005年6月,中国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共有10大类518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榜上有名。此后,各省市也相继颁布了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四级名录体系在我国初步建立。名录体系的建立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起点,投入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将这些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筛选出来的目的是对其进行保护,维护其传承、延续,如何在实践中传承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何将其列入四级名录体系更有意义。
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和学者提出了不少原则,主要有“以人为本”原则、原真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有形化”原则、“活态保护”原则、保护与开发并重原则、精品保护原则等等。对于上述原则,笔者也十分赞同,但也认为有些原则在理论上还需要深入探讨,尤其是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其最先作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适用度还需进一步探讨。  一、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的起源
20世纪初以来,国际社会对文化遗产保护的
认识不断加深,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
公约、宪章和建议案,促进各国文化遗产保护。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开展,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 2COMOS )、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 2CROM )及世界遗产中心注意到文化遗产保护和修
复中存在诸多操作难题,针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很
多建议和原则,其中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是其中两条较为重要的原则。
原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 的翻译,有时也称为“真实性”,其英文原意是确实性、真实性、纯正性。20世纪60年代,原真性原则被引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中,1964年5月,在威尼斯举行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国际古迹
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提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含义。将古代遗迹“真实地、
完整地传承下去是我们的责任”。“保护”和“修复”章节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阐释,古迹的保护“绝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关系的新建、拆除和改动。”古迹修复过程“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1992年,在美国圣塔菲召开的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次会议围绕《履行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的原真性检测条款,对文化遗产的原真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基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建议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要求,通过国际性的专家讨论,对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概念及其应用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阐述,日本政府资助这一专家会议在日本古都奈良召开。1994年1月31日至2月2日,挪威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及世界遗产中心合作,在挪威卑尔根举行了奈良会议的预备会议,会后,挪威出版了《关于涉及世界遗产公约的原真性问题会议》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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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世界遗产委员会在日本奈良召开第1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文件认为在世界的一些语言中,并无可以精确传达“原真性”概念的词汇。会议对原真性是定义、评价、监控世界遗产的一项基本因素进行了肯定。“原真性,如按照上述方式思考并得到《威尼斯宪章》认可,看来是评审遗产价值的本质因素。对原真性的理解,在文化遗产的所有科研中,在保护与修复规划中,也在《世界遗产公约》和其它文化遗产目录所采用的申报程序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1〕
奈良会议之后,世界遗产委员会继续鼓励就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及与之相关的原真性概念在世界不同地区和各保护团体之间展开广泛的对话。如1995年的亚太地区会议,1996年的美洲地区会议, 2000年的非洲地区会议等。这些都是对《奈良文件》的进一步深化和补充。
世界十大文化遗产
整体性原则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一项历史文化遗产是连同周围环境一同存在的,不仅保护遗产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遗产的风貌,整体性还包括文化遗产所具有历史、科学、情感等方面的内涵和文化遗产形成的要素,如街区应该包括居民的生活活动和与之相关的所有环境对象。正如《威尼斯宪章》中提及到的一样,古迹的保护包含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这种思想在以后的《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86年)、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1987年)、
《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1994年)、
《汉城宣言———亚洲历史城镇和地区的旅游业》(2005年)都有体现。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在西安召开,主题是“背景环境中的古迹遗址”。大会通过的《西安宣言》承认周边环境对古迹遗址的重要性和独特性贡献,有必要保护和延续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的有意义的存在,以减少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意义、价值、整体性和多样性所构成的威胁。
原真性原则是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文化遗产,要保留遗产的真实信息;整体性原则是要保护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及文化遗产的各方面内涵和形成要素。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的提出,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提供了重要参考原则。不少学者将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赋予了新内涵,将其列为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从文化遗产总体属性看,上述原则可以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大的差异,尤其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以上两大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适用度需要进行深入探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两大组成部分,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二者有以下几点显著差异。
首先,形态上的差异是最本质的,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的,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能够被触觉感知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触摸不到的,不能够被触觉所感知的,是存在于精神领域的文化遗产。
其次,在保护主体上,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遗产本身即可,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不见,摸不到,其传承和
延续要靠人的接力,依托社会化个人的代代传承实现活态文化的代代传承。因此,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载体———社会化的人。
再次,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其一旦消失就永远消失,具有不可再生性
。而非物质文化遗
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文献的记载和相关资料的借鉴,能够得以恢复,其具有一定的再生性。〔2〕
第四,物质文化遗产一旦形成,具有固定的时空特征;而非物质化遗产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其表现和特征随着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不断变化。
由上可见,二者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在保护方式、保护方法、保护原则上应该有所不同。传统物质文化遗产是实体的存在,其可以通过博物馆收集、保护或保护区建设,或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划定861
保护区,增列历史文化名城等方法,可以使文物或遗产项目获得较为有效的保护。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从根本上也正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古迹、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等制定的保护原则,对各类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人类创造的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更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活态”文化,发展变化是其一大特性,对其进行保护时,考虑其遗产属性的同时,更要注意其活态属性,充分考虑其作为人类文化生活的组成部分,是不断发展的文化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不能像传统物质化保护那样,将遗产项目送入博物馆,或简单划定保护区,我们在从遗产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从文化角度考虑项目的文化属性对保护的影响和文化系统内其他文化对项目发展、变迁、传承以及延续的影响。因此,将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运用到多重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针对繁杂项目和不同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述原则便产生了适应性和内容上的差异。
  三、原真性原则、整体性原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分析
根据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十大类。从宏观的、大文化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人类的文化创造,是人们主观情感的表达和改造客观的表现过程,凡能够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充分证明了其是人类杰出的文化创造,具有独特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从微观考察这些项目,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共同体、体生产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有很大的不同,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满足自身经济生活的诉求,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为了满足体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诉求,即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属性大于文化属性,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属性大于经济属性。
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个体或体经济生产方式,在生产生活中主要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虽具有一定的文化属性,但总体上其经济属性大于文化属性,实用性是主要目的。传统手工技艺绝大部分属于此种情况。如龙泉青瓷烧造技艺、张小泉剪刀锻制技艺、湖笔制作技艺等等。这些技艺的发展延
续主要依赖市场的需求,依托产品的销售实现自身的发展,如果技艺的产品没有市场,不能实现经济目的,这项技艺就会处于濒危状态,消失恐怕也在所难免。有些民间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存在这样的
问题,虽然作为文化遗产,但其经济属性对其生存、发展的左右大于其文化属性。
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共同体或众的文化生活方式,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没有参杂过多的经济属性,其作为民间文化属性比较显著。每年一度的庙会实质是地区民间文化形式的联合展演,是体文化生活的一次盛宴,是众精神上的一次狂欢。
在文化属性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些项目本身是原生文化,如民俗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产生和发展是民众在实践中创造的,在历史的前行中不断积累的,反映的是保有体原始的心理状态的反应和民众心理认同的文化基础,蕴含着体内在的精神风貌和个体精神,是滋润体繁衍的内在文化因素
。而有些则是伴生文化,是依托特定的场景或条件,结合实践产生的,如舟山渔民号子已形成系列曲调,在风格上有着鲜明的个性及地方特,是浙江省重要的民歌品种之一。由于机械化捕鱼业的发展,劳动方式的改变,渔民号子已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因而逐渐湮灭,几近绝响。同样,类似的伴生文化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主体消退也在逐渐的消退。
用传统的眼光来衡量这些文化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项目是作为一种民俗或民间文艺形式,在众生产生活中孕育、发展起来的,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些民俗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的逐渐脱离原来的,上升为一种文艺或曲艺形式。如木偶戏以及各种地方戏、杂技等,其最初虽是为了取悦神灵,后来才逐渐发展成为民间娱乐活动,今天则演变为一种文艺形式,逐渐脱离了原有的文化土壤。有些则仍保持自身的民俗角,仍是民间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大多数的民俗文化即是如此。
作为人类的文化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人类发展、进步都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体生产生活的各领域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时,应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不能千篇一律用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去要求每一类,或每一个项目。
21原真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追求真实性,即真实性原则适用于非物质文化961
遗产保护的各个环节,不仅是项目本身的真实性,也包括这种遗产保护工作的各个方面,如遗产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宣传、弘扬、传承,都要真实、准确、客观的反映遗产项目的情况。
需要注意,物质文化遗产追求的“真实”是可以感知的真实,被历史定格的真实,是一种可以感知的真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使其处于不断变化中,其所表现的真实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因此,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无法简单象物质文化遗产一样追求一种固定的真实。另外,由于利益驱动或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原真性问题较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复杂得多。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不断传播,随着人口的流动而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在与其他文化交流融合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已经很难去伪存真了。一般来说,文化事象的源地只能有一个,造成目前一个项目多个申报地的原因是由于年代久远,已经不能说清楚哪里是梁祝传说的发源地,原真性原则就出现了很大的尴尬。而项目的虚假传承人在各地也不乏存在,辨认不清。
伴随旅游产业的发展,文化遗产掀起了开发热潮。古迹、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是具体的存在,只要规划合理,措施得当,监管有力,是可以做到产业开发与原真保护相互促进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在蓬勃发展旅游产业面前却遭遇一次次的挑战。经济利益下的伪民俗、假展演屡见不鲜,如何规避这些虚假现象的滋生不是单纯提倡某一原则就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有力的监管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载体的人如何自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保护原则的贯彻显得更为重要。
31整体性原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本来就是人的生活方式,在什么环境里得到的生活,就会形成什么方式,决定了这人的文化性质。中国人的生活是靠土地,传统的中国文化是土地里长出来的。〔3〕由此可见,文化与环境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需要保护与其相关的环境,从这点来说,整体性保护原则也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对不同文化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原则也有着不同的要求。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物质文化遗产的作为有形的空间存在、立体存在,整体性不言自明。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则需要在实践中针对不同项目有着不同的理解。大体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保护文化遗产项目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这是从文化遗产项目的完整性角度而言;它是整体性原则的内容观。整体性原则的这层含义在一些项目实际操作中可能会产生分歧。如皮影戏,我们能够看到的是其具体的舞台展演,其背后有直接关系的还有影人的设计、雕刻、着,这些工艺的上游还有制皮技术。上述技术作为一个链状结构相互联系着,支撑皮影戏的展演与发展。在理论上,整体性保护应该包括上述全部内容,但在操作中,有些细节却被人们忽略,或人为的将一些环节排除在项目之外。
二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遗产项目所处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和相关的制度、习俗等内容,这个整体是从文化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共存而言的。它是整体性原则的环境观。
原真性原则的真实性要求适用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要求,而整体性原则并不是对每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适用。整体性原则的第二层含义也要视项目的不同,有些项目适用此原则,有些项目不适用此原则,如川江号子是川江船工们为统一动作和节奏,由号工领唱,众船工帮腔、合唱的民间歌唱形式。其是作为原始航运文化的伴生文化而产生,其发展、延续与原始航运文化关系十分密切。随着现代船运技术的发展和长江沿岸环境的变迁,船工已经失去了原始航运时代的作用。整体性保护原则的环
境观在川江号子的保护中毫无用武之处。如果通过恢复船工拉纤,而延续川江号子,笔者认为那是一种表演,而不是真实的
生活。
真实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的目的是促进文化遗产项目真实、完整的传承下去,相对物质文化遗产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在内容上也更为丰富,在操作和实施上更为复杂,诸多相关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参考文献〕
〔1〕世界遗产委员会:《关于原真性奈良文件》,《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2页。
〔2〕苏东海:《无形遗产的五个基本问题》,《中国文物报》2004年10月29日,第5版。
〔3〕费孝通:《土地里长出来的文化》,《费孝通学术文化随笔》,北京:言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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