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列
1、企业孵化器计划
1991年以列政府设立了非营利机构“企业孵化器”,由工贸部安排年度预算予以支持;同时积极吸引机构和私人投资者投资孵化器。
(1)职责分工和管理框架,如下图1所示:
图1:企业孵化器计划职责分工和管理框架图
安排年孵化预算资金
负责实施和管理孵化器计划
制定孵化器政策、审批和评估孵化器项目
负责全国26个孵化器的运作协调
推荐、筛选、申报并管理
孵化项目
提出申请/接受扶持
(2)激励措施
● 在创业企业获得成功后的5年内,创业者本人或其他创业投资者都可以从孵化器那里购得政府所持有的股权,股权的价格为政府(孵化器)向创业企业的实际投入加上利息。
● 政府允许孵化器的管理人员持有入孵企业一部分股份。
(3)引导效果
2003年,以列共有25家企业孵化器,在孵项目200个,平均每个孵化器孵化8个项目。10多年来,从孵化器共毕业了872个项目。在毕业项目中, 408个获得了进一步的投资,其中289个继续存活;在464个没有获得进一步投资的项目中103个存活:存活项目总计392个,存活率为45%。
2、YOZMA基金
1993年以列政府用1亿美元预算拨款设立了YOZMA风险基金,由国有独资的YOZMA公司来进行管理和运作。该基金定位为“母基金”,主要是吸引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盟,共同建立10个2000万美元的 “子基金”。政府在每个基金中出资800万美元,其余1200万元资金主要由投资者提供。
(1)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模式
● 有限合伙人——YOZMA和其他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YOZMA与其他投资者共同确定基金运作规范,同时还以战略合伙人的身份对子基金圈定的项目进行匹配投资,但总投资额不超过YOZMA基金总量的20%。
● 一般合伙人——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负责具体的投资决策。
(2)激励措施
● 封闭期前5私募基金运作模式年内,每个子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优先以“原始价”买走政府(Y
OZMA)40%的基金份额。
● 如果子基金运作成功,6年后YOZMA会将自己在其中的股份原价出让给其它基金投资者;若运作失败,则YOZMA与投资者共同承担损失。
(3)职责分工和运作流程,如下图2所示:
图2:YOZMA基金职责分工和运作流程图
(4)引导效果
在政府(YOZMA)的引导和带动下,1998年以列累计有90家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高技术产业,基金规模达到35亿美元,实际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约30亿美元,极大地推动了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鉴于私人部门进行创业投资的能力已经足够强大,以列政府在1997年通过YOZMA私有化的方式实现了政府退出。政府退出取得的收益远大于1亿美元。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创新投资基金(IIF),由澳大利亚产业研究与开发委员会负责,致力于向处在发展早期(种子期、初创期和其他早期阶段)的小企业提供股权投资,以促进澳大利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1、基金的募集
澳大利亚政府为该计划提供2.21亿美元的资金,募集8~9个存续期为10年的创业投资基金。分两轮融资完成:在第一轮融资中,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最高是2比1。政府提供了1.3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建立了5个规模大致在4000万美元左右的基金;在第二轮融资中,政府出资9100万美元,并鼓励对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进行竞标,最低1比1,最高2比1。
2、管理职责和运作流程,如下图3所示:
图3:IIF基金管理职责和运作流程图
3、激励措施
在IIF一期中,澳大利亚政府与民间资本投资比例约为2:1,而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是1:9(政府让利部分通常由民间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按8:2比例分配),民间资本得到政府的让利与激励。
4、引导效果
在IIF计划的引导下,澳大利亚的创业投资资金增长较快。截至2002年6月,澳大利亚共有162只风险基金,投资于839家新兴或创新类公司,比2000年7月~2001年6月之间的投资数增加了4.1%。2001年7月~2002年6月一年中,澳大利亚风险投资资金的总规模达到69亿澳元,比上一财务年度增长了21%。
三、美国
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批准设立的SBIC计划,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批准设立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通过使用政府担保的方式(而非直接的政府资金)为SBIC提供杠杆融资。
1、 SBIC计划的运作流程
政府行为
图4:SBIC计划的运作流程图SBA颁发营业执照;批准杠杆资金;日常监管
S B A
市场行为
小企业
小企业
小企业
(1)SBIC是由经SBA审核的、由职业投资人组建的投资管理公司,目前有428家。SBIC要向投资人募集并组建有限合伙制的投资基金,并按管理资金量的2%到3%提取管理费。SBIC主要通过长期贷款、可转换债券、股权投资等方式向创业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SBA提供政府信用担保,通过受托机构在债券市场上募集资金。在SBIC获得执照和通
过审查后,SBA将通过担保债券、参与证券等方式向SBIC提供其自有资金2~3倍的杠杆资金。
(3)SBIC需向SBA支付各种费用和利息;如果采用参与证券的形式,SBA还将分享SBIC约10%的净利润。
2、激励措施
除了调低长期投资收益税率(1978年风险资本盈利税率从49%降低到28%,1981年降为20%)之外,SBA还向SBIC提供2/3的资金,并承诺在成功时让利于投资人。按照现在的安排,政府虽然出资2/3,但只分得利润的10%,其余90%的利润按照8:2的比例在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做法大大提高了私人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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