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29
【案件字号】(2021)京04民终8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岩胡怀松王小虎
【审理法官】张岩胡怀松王小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贺大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贺大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贺大军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金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金凤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余娜北京鸿绍宸律师事务所;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张翔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金凤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余娜北京鸿绍宸律师事务所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张翔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金毅金凤华余娜袁昭张翔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鸿绍宸律师事务所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贺大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侵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94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300元,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13200元,由贺大军负担1025元(已交纳),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1775元(已交纳),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8:57:39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终8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毅,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娜,北京鸿绍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娜,北京鸿绍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2号楼10A室。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大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各方均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9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194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300元,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13200元,由贺大军负担1025元(已交纳),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1775元(已交纳),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 岩
审 判 员 胡怀松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颖颖
书 记 员 赵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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