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爷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海南众合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8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茵田璐李淼 
【审理法官】刘茵田璐李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饭爷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胡键;海南众合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饭爷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胡键海南众合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键 
【当事人-公司】饭爷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海南众合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建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大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建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大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建军王大治高静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饭爷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胡键;海南众合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录取通知书》系饭爷食品公司发送给胡键的录用文件,其中有关于薪酬标准的承诺,饭爷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自己的承诺予以遵守,且胡键系收到《录取通知书》后进行签字确认,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胡键系根据《录取通知书》记载的入职条件达成形成劳动关系的确认,《录取通知书》应作为确认薪酬报酬的依据。《录取通知书》中约定胡键每季度绩效为10万元,而劳动合同中对于绩效发放并无任何明确约定,故不足以证明劳动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回避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2 10:07:56 
饭爷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海南众合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8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饭爷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众合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胡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饭爷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饭爷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键、被上诉人海南众合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众合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4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饭爷食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46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关于支付基薪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判决;2.依法改判如劳动争议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或将案件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胡键、海南众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录取通知书》已经失效,《录取通知书》第五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签署
后,将取代本聘用邀约成为您与公司之间的唯一有效约定”,此后诉讼双方也已经友好协商依法签署《劳动合同书》。《录取通知书》这一要约邀请已因双方合意签署《劳动合同》而失效,一审法院仍按照录用通知书认定工资标准存在错误。(二)《劳动合同书》中,双方已经就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工资待遇作出明确约定,此后胡键还多次以饭爷食品公司总裁身份签字审批并确认其工资标准为:税前月工资70461.75元;税后工资为:50000元。并以饭爷食品公司总裁身份签字确认“直接通过公司账户发放工资的人员及工资数额”,因此双方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发放进行过变更和约定,胡键对此明知。(三)一审法院明知胡键的主张和举证缺乏事实依据及合法有效证据佐证,却执意错误判定胡键的主张与举证可以相互印证。1.《录取通知书》已经失效,一审法院不应采信。2.对于一审中的聊天记录,一审法院虽然饭爷食品公司公司前员工有王某,但是一审法院并未核实该人员是员工王某,也未要求胡键通知王某出庭作证。一审法院直接采信该证据缺乏依据。3.一审法院无视胡键举证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执意错误认定胡键的每月基薪15万元的主张和举证形成相互印证。胡键本案依据《录取通知书》主张其每月基薪为税前15万元。但是仅就《录取通知书》第二条备注部分表述而言,已经非常明确证实15万元月薪并非税后工资,而是仍应依法缴纳税款的税前工资。更重要的是该《录取通知书》已经被证实失效,且被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取代。
依据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书》第13条“乙方收入均为税前收入,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个人所得说,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将直接从乙方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他形式的收入由乙方自行负责申报缴纳”的规定,假使按胡键主张的每月15万元的基薪标准,其依法纳税后也仅能实际获得每月106440.73元的工资,而不是本案其主张的实际获得15万元的工资。如果按胡键实际获得15万元工资反推,则胡键经依法核算的税前月工资将高达22万元之巨,这明显与《劳动合同书》、胡键确认的工资表、乃至《聘用通知书》显示的工资标准严重不符,且双方根本没有就此有过充分协商,更不可能获得饭爷食品公司认可。(四)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判定胡键每月基薪15万元,但却有意回避,且没有明确界定该基薪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如果一审判定工资是税后工资,则一审法院如此判决必将导致胡键实现违法逃税的现实恶果。据此,一审法院该裁判将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而应依法被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五)一审法院未经庭审调查即判定饭爷食品公司支付绩效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本案一审庭审期间并未就有关绩效工资争议依法庭审调查。2.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胡键主张绩效工资所依据的《录取通知书》已经失效。《劳动合同书》并没有约定胡键直接享有绩效工资待遇,同时涉及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还需按饭爷食品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3.本案胡键任职饭爷食品公司总裁期间全部亲笔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中绩效工资空格处均是空
白,足见胡键自己都确认其没有绩效工资。4.根据胡键提交的饭爷食品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在公司绩效盈利的前提下,员工尚需按照程序规定通过绩效考核、领导评定绩效等级后,方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等级的绩效奖励。但是胡键在任职饭爷食品公司总裁期间,公司经审计毫无经营利润,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六)一审判决显示公平,违背了秉公执法的审判原则1.饭爷食品公司已经依法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完毕支付胡键工资的劳动法律义务责任。关于胡键另行从第三人处获得劳务费用,只要饭爷食品公司放弃竞业禁止权利,胡键自愿选择的该收入安排并不违反任何强制性法律。2.第三人支付给胡键的款项的性质应该由胡键举证,不应该由饭爷食品公司举证。更何况,本案第三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存在代发工资的情况,其给付胡键夫妻的款项属于劳务费用。3.饭爷食品公司聘请胡键任职总裁,就是寄希望于胡键引领公司守法经营,拓展业务成绩、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因此,在建立劳动关系及提供劳动待遇方面,胡键并非弱者而是享有自主决策权的强者。4.如果胡键领导公司有巨大发展,产生巨额收益,公司还会考虑给与胡键股权激励。前述饭爷食品公司提供给胡键的待遇,均是依照胡键的要求,并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的合意。饭爷食品公司提供的全部待遇价值早已超越《录取通知书》的待遇标准,足见胡键的待遇及收入安排均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双方均应依法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庭审中补充意见:一审判项胡键二〇一八年三月
至二〇一八年七月基薪工资”认定日期上有错误。4月份已经发放了,5月15日发放了5万、5月21日收了两笔各5万,共计15万。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胡键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饭爷食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海南众合公司辩称,胡键及其妻子与海南众合公司有劳务合作关系,海南众合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劳务费。但是因为时间久远,原来的负责同事离职了,不清楚具体提供了什么劳务,也没有相应的书面材料予以佐证。
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原告诉称     胡键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胡键与饭爷食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2.判令饭爷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差额902,332元(包括2018年3月至7月基薪工资每月100,000元、8月基薪工资150,000元、2017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52,332元、2018年第一季度绩效工资100,000元、第二季度绩效工资100,000元);3.判令饭爷食品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拖欠的差旅费报销款74,328.5元;4.判令饭爷食品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拖欠的车辆补偿款120,000元(24,000元/月×5个月);5.判令饭爷食品公司按照应缴纳的基数补缴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6.判令饭爷食品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及收入证明;7、判令饭爷食品公司支付公证费45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胡键于本案诉前持本案第二至四项及第六项请求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08954号裁决书,裁决:一、饭爷食品公司支付胡键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工资5万元;二、饭爷食品公司为胡键出具离职证明;三、驳回胡键的其他仲裁请求。胡键对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胡键于2017年7月17日入职饭爷食品公司,担任总裁,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