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文宫鹏飞等与邯郸市丛台区家具经销处上海赛影企业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60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克严永鸿邓筱茜 
【审理法官】赵克严永鸿邓筱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 
【当事人】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 
【当事人-个人】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 
【当事人-公司】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 
【代理律师/律所】李涛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陈华山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涛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陈华山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涛陈华山 
【代理律所】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 
【被告】上海赛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分公司;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 
【本院观点】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对尚欠的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金额及计算方式并未提出异议,其主要上诉理由:一是一审送达程序违法;二是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三是债权转让未发生法律效力;四是赛影渝中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诉讼时效已经过。案涉的2016年3月28日发放的借款在借款本金及还款计划确认书中约定的还款账户为尾号为5089的中国银行卡账户,而案涉的2015年12月10日发放的借款及本院审理的(2020)渝05民终6083号案件案涉借款约定的还款账户均为尾号为3328的建设银行卡账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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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当事人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虽然在一审判决之后提交了上诉状,但因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对尚欠的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金额及计算方式并未提出异议,其主要上诉理由:一是一审送达程序违法;二是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三是债权转让未发生法律效力;四是赛影渝中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诉讼时效已经过。针对其上诉理由本院分述如下:    第一,关于一审送达程序的问题。一审的庭前诉讼文书公告中“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确实被写为“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居经销处",但实际并无“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居经销处"的企业,该处错误明显是笔误,但该笔误不足以影响当事人主体身份的辨别,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的主体类型是个体工商户,一审法院已向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的经营者景笑微送达了庭前诉讼文书,应视为向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送达。因此,一审送达程序并未违法。    第二,关于管辖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并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应视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第三,关于债权转让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首先,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个人会员在深圳钱生钱公司经营的网站www.qianshengqian注册会员时已经签订服务协议,授权深圳钱生钱公司在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等情形时将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而深圳钱生钱公司和上海乾生乾公司已按照案涉的《融资服务协议》、《借款合同》、《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中载明的联系地址或住所地、身份证地址向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有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记录为证。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虽然对相关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查询记录虚假,且即使上海乾生乾公司未以邮寄形式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债权受让人赛影渝中分公司起诉要求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向其履行债务,也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已发生法律效力。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邯郸市
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应当向赛影渝中分公司履行债务。    第四,关于本案诉讼时效是否经过问题。《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二审上诉称案涉的2015年12月10日发放的94000元借款从2016年2月之后开始逾期,以此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话,诉讼时效已经过,并举示银行交易流水以证明其主张。赛影渝中分公司则认为深圳钱生钱公司出具的还款明细表载明景笑微实际最后一期还款为2016年6月,诉讼时效未经过。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二审举示的银行交易流水能否证明赛影渝中分公司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案涉的2016年3月28日发放的借款在借款本金及还款计划确认书中约定的还款账户为尾号为5089的中国银行卡账户,而案涉的2015年12月10日发放的借款及本院审理的(2020)渝05民终6083号案件案涉借款约定的还款账户均为尾号为3328的建设银行卡账户。一般来讲,各笔借款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不会发生交叉,但景笑微的数笔借款均发生在案涉的《融资服务协议》项下,出借人与借款人主体完全一致,还款账户即使存在一定的交叉也具有合理性。从该中国银行卡账户交易流水可以看出,该卡账户2016年5月20日
、2016年6月22日的支出金额与本案案涉的两笔借款及(2020)渝05民终6083号案件所涉借款每期还款金额可以对应,与赛影渝中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深圳钱生钱公司出具的还款明细表也能够相互印证。该中国银行卡账户2016年5月20日、2016年6月22日支出的款项为本案及(2020)渝05民终6083号案件三笔借款的还款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未举证证明收取上述款项的对象并非深圳钱生钱公司,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本院依法认定,案涉2015年12月10日发放的94000元借款最后一期还款时间为2016年6月,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景笑微在2016年7月20日逾期未还借款本息,剩余全部借款在2016年8月19日到期,诉讼时效应以此为起算点,本案一审立案受理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举示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过,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4元,由上诉人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21:29: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www.qianshengqi站由深圳钱生钱公司经营,会员在网站注册时与深圳钱生钱公司签订钱升钱服务协议,协议内容载明:钱升钱平台向个人会员提供借款居间服务、具体包括交易信息发布、提供交易管理服务、提供客户服务等;出借人同意在借款成功后按月向居间服务人深圳钱生钱公司支付本次借款所得利息的5%之内作为居间服务费。个人会员委托深圳钱生钱公司进行借款匹配和权益转让匹配与确认,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超过30天或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等恶意行为时,会员们授权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由其追索,该债权转让以深圳钱生钱公司确认为准,转让款由上海乾生乾公司支付,借款人认可上述债权转让由深圳钱生钱公司确认为准,不需债权人通知,也不需深圳钱生钱公司或上海乾生乾公司通知。钱升钱平台不对会员提供任何担保,个人会员根据钱升钱平台提供的信息自行作出是否交易的决策,产生的风险自行承担等。    2015年11月25日,甲方景笑微、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乙方深圳钱生钱公司、丙方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具有资金需求,并愿意通过钱升钱平台借入资金使用;乙方拥有www.qianshengqi站及移动APP等钱升钱平台或网站的经营权,为各主体在钱升钱网站上达成的交易提供信用
咨询服务和信息服务,并接受出借人和借款人授权委托协助办理或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办理出借人款项和借款人还款资金等款项的接收和扣划等活动。丙方负责协助乙方对甲方在钱升钱平台上的借款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接受甲方的委托协助甲方完成在钱升钱平台上借款信息的发布和从事甲方还款资金管理、还款提醒、款项催收、诉讼等活动。景笑微作为借款人、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作为担保人,融资借款金额27.5万元支付至景笑微指定账户;甲方同意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融资借款利率为每月0.6%,每月20日前向出借人支付融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还款总期数12期;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全部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逾期罚息至清偿完毕为止;甲方按借款本金的百分之六向丙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15000元,甲方授权委托乙方将该服务费直接从融资款中划付至丙方指定收款账户。甲方授权乙方代为接收甲方融资借款,代甲方向出借人交付借款本息和向丙方支付服务费等款项。    同时,借款人景笑微与平台方深圳钱生钱公司、服务方上海乾生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景笑微通过自行或授权其代理人根据钱升钱平台有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钱升钱平台上的钱升钱服务协议等)和说明,在钱升钱平台通过电子签署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对于出借人划转至深圳钱生钱公司的出借资金,在深圳钱生钱公司代扣深圳钱生钱公司和上海乾生乾公司应收取的服务费后,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剩余款项划付至景笑微指定
账户视为出借人完成资金出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从放款日起计收利息。景笑微应按期足额归还本金和利息,支付服务费用、逾期管理费和违约金等。深圳钱生钱公司应协助上海乾生乾公司核实景笑微的借款申请、处理借款催收及日常管理工作,上海乾生乾公司有权审核是否通过景笑微的借款需求并向出借人进行推荐,有权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是指上海乾生乾公司为景笑微提供借款申请信息调查、协助发布信息、还款提醒、逾期及违约时催收管理和咨询、诉讼等相关服务而由景笑微支付的报酬,具体金额以《融资服务协议》为准,服务费在交付借款本金当日由深圳钱生钱公司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景笑微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计收逾期罚息至清偿完毕为止;景笑微任何一期应付款项逾期超过30日的,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剩余借款于该期应付款项逾期第30日当日全部提前到期;如景笑微的还款金额不足以足额清偿全部到期应付款项的,每期还款应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深圳钱生钱公司咨询费、上海乾生乾公司服务费和逾期管理费、罚息、滞纳金、违约金、利息、拖欠的借款本金的顺序清偿;景笑微逾期还款,深圳钱生钱公司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并要求景笑微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和律师费等。景笑微2015年12月9日确认的借款额及还款计划确认书载明:借款金额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分12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月利率0.6%,首月还款8553.33元,其后每月还款8933.33元;
景笑微2016年3月28日确认的借款本金及还款计划确认书载明:借款金额6.6万元用于扩大经营,分12期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月利率0.6%,首月按0.02%日息计算,每月还款5896元。    2015年11月20日,宫鹏飞、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作为保证担保人,分别出具了《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表明对借款人景笑微自2015年11月20日起两年内通过钱升钱平台对外借款所形成的债务最高额27.5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2015年12月9日,蔡文文作为保证担保人出具了《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表明对借款人景笑微自2015年12月9日起两年内通过钱升钱平台对外借款所形成的债务最高额27.5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前述《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函》均约定,在本担保函约定的担保期间和最高额范围内,债务人可以多次反复对外借款且无须另行办理担保手续;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本担保函和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本担保函约定的有效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在本担保函所确定的有效期间内发生的最迟一笔到期债权期限届满时间晚于有效期间届满时间的,则为最迟一笔到期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年12月10日,深圳钱生钱公司向景笑微支付借款94000元,景笑微于2015年12月20日偿还8553.33元,于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的每月20日分别偿还8933.33元后,未偿还其他款项。2016年3月28日,深圳钱生钱公司向景笑微支付借款62040元,景笑微于2016年5月2
0日、2016年6月20日分别偿还6199.6元、5896元后,未偿还其他款项。    根据钱升钱服务协议的约定,2019年7月,深圳钱生钱公司向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表明因景笑微未按约还款,深圳钱生钱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上海乾生乾公司,向景笑微邮寄的快递由他人签收。    2019年7月15日,上海乾生乾公司与赛影渝中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乾生乾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赛影渝中分公司。上海乾生乾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宜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向景笑微、宫鹏飞、蔡文文、邯郸市丛台区天亿花家具经销处进行了通知,向景笑微邮寄的快递由他人签收。    嗣后,赛影渝中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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