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家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30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2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家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一燕 
【当事人】广州家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一燕 
【当事人-个人】江一燕 
【当事人-公司】广州家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穷浙江艾皮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穷浙江艾皮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穷 
【代理律所】浙江艾皮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广州家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江一燕 
【本院观点】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对本案进行审理正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免责事由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对本案进行审理正确。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为:广州家庭公司在运营管理的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江一燕肖像照片的行
为是否侵犯了江一燕的肖像权,一审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广州家庭公司向江一燕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赔偿江一燕经济损失和公证费的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广州家庭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江一燕的许可在运营管理的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了江一燕的肖像照片,构成对江一燕肖像权的侵犯。广州家庭公司虽然主张没有营利的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广州家庭公司对侵犯江一燕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考虑到江一燕为演员,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故广州家庭公司对侵权行为导致江一燕人格权权能中包含经济性利益的损害应予赔偿;第三,一审法院考虑广州家庭公司已删除涉案文章,另考虑江一燕的知名度、广州家庭公司的过错程度、江一燕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后酌情判决广州家庭公司向江一燕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判决赔偿江一燕的经济损失和公证费的金额亦无不当。综上,广州家庭公司所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广州家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07: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江一燕系文艺工作者,出演多部影视作品。“家庭杂志”(号:×××)的认证主体为广州家庭公司。江一燕提交了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于2021年10月8日出具的(2021)浙杭网证内字第15131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及附件可知,底部有“杂志订阅”“关于我们”等菜单,其中“杂志订阅”项下展示有《家庭杂志》的单价、年价和购买链接;“关于我们”项下有“商务&转载”选项,公布有商务合作的联系人和。2019年10月26日,“家庭杂志”发布标题为《江一燕“翻车”事件:大师在默默耕耘,小丑在殿堂狂欢》的文章,使用了15幅不同的江一燕肖像照片,其中部分照片多次重复使用。文章标题下方包含“来源:桌子的生活观,ID:zzdshg”,文章末尾包含“何洁,Selina教练课:无器械徒手燃脂,每天15分钟在家轻松痩”“30歌哈佛学霸高校学习法,打造超强学习力”“家庭课堂成长社”的课程链接及相应二维码等内容。江一燕另提交了一张公证费发票,销售方为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购买方为浙江艾皮汇律师事务所,金额为600元,备注有“(2021)浙杭网证内字第15131号”。为证明自己具有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江一燕提交了自己的百度百科截图。为证明涉案文章为转载,并非原创,广州家庭公司提交了其他发布涉案文章截图和文章原创作者“桌子的生活观”认证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法律适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江一燕于2021年10月8日取证,故可认定侵权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二、广州家庭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责任。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公开、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涉案文章配图中江一燕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江一燕的相貌特征相联系。故人民法院认为广州家庭公司未经江一燕许可,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江一燕的肖像,意在以江一燕为话题,吸引相关公众关注,增加浏览量和交易机会,构成对江一燕肖像权的侵害,广州家庭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广州家庭公司辩称,其所发文章系转发其他,并非故意侵权。但转载行为并非法定免责事由,且广州家庭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转发含有江一燕肖像的文章取得了江一燕的授权,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对江一燕主张的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关于损害赔偿责任,江一燕作为文艺工作
者,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江一燕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广州家庭公司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将综合考虑江一燕的知名度、广州家庭公司的过错程度、江一燕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涉案文章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公证费,因江一燕提交有公证书及对应发票,故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江一燕并未提交律师代理合同、票据等相应证据支持,无法确定该笔费用是否支付、由谁支付及具体金额,故不予支持。江一燕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广州家庭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人民法院将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家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家庭杂志”(号:×××)登载声明向原告江一燕赔礼道歉,致歉内容保留十日(致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人民法院将根据原告江一燕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州家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广州家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一燕经济损失20000元、公证费600元;三、驳回原告江一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广州家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江一燕一审所提全部诉讼请求;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江一燕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涉案文章系我公司转载,且我公司发现侵权后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故我公司没有侵权的故意,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向江一燕赔礼道歉不当;涉案文章是实事评价,我公司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江一燕的肖像照片,根据文章只能看到4张独立照片,其余照片均来自新闻媒体报道和截屏,不能作为要求我们赔偿的依据,涉案文章不会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我公司与江一燕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故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赔偿江一燕金额过高;江一燕作为公众人物,其个人形象本来就公之于众,应在公众利益表达与肖像权冲突时,采取“克减”的态度;涉案少人问津,关注量和点击量均较少,传播范围小,所造成的影响轻微;江一燕的行为有恶意诉讼之嫌,应予以驳回;我公司经营状况恶劣,业绩严重下滑,处于亏损状态。 
广州家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民终28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家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98号1401自编之三(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永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一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艾皮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家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家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一燕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2)京0491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州家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江一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