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与上海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彭思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审结日期】2021.08.04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57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焦明静 
【审理法官】焦明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景;彭思懿;上海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景彭思懿上海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景彭思懿 
【当事人-公司】上海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旷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旷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旷 
【代理律所】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景 
【被告】彭思懿;上海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吴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景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吴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吴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2:14:16 
吴景与上海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彭思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终57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思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旷,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景因与被上诉人彭思懿、上海乐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8176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景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吴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吴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焦明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汪汝珏
书记员 项 蓉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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