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尹恒博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3 
【案件字号】(2020)沪01民辖终6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萍 
【审理法官】盛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尹恒博;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尹恒博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尹恒博 
【当事人-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尹恒博;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清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无效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2:11:19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尹恒博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辖终6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某某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恒博。
     原审被告:上海看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某某某某iv>法定代表人:徐俊。
     原审被告:北京清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某某某某某某1301>法定代表人:叶晨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4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地域管辖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一般地域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通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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