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向凯故意伤害案(玉公(坎)行罚决字[2022]0072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玉公(坎)行罚决字[2022]0072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3.2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坎门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徐向凯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10
处罚名称 | 徐向凯故意伤害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玉公(坎)行罚决字[2022]00729号 |
被处罚对象 | 徐向凯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21日19时20分许,徐向凯在******街道红旗社区***朱某的出租房内,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徐向凯动手殴打被害人朱某,并用菜刀将朱某的颈部和脸部等处划伤(伤势待鉴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向凯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玉环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由***派出所送***拘留所执行(因疫情原因暂缓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 2022-03-22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坎门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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