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磊偷开机动车案(湖浔公(南)行罚决字[2021]0301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浔公(南)行罚决字[2021]0301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40110
【处罚日期】2021.10.2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蔡徐坤被前经纪公司起诉【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南浔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浔区
【处罚对象】黄磊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2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3日晚上23时许,行为人黄磊酒后将停放在南浔镇东兜小区内的一辆被侵害人徐某所有白哈佛牌越野车经南浔镇大中路偷开至适园西路路段时被南浔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拦停,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综上所述,行为人黄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开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磊八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