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3.24
【字 号】粤人社规〔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省(总)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提升社会保障卡服务能力,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中心)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24日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业务
  第一节  申请
  第二节  制卡和分发
  第三节  领取
  第四节  社保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激活
  第五节  密码
  第六节  收取工本费
  第七节  挂失和解挂
  第八节  补卡和换卡
  第九节  回收
  第十节  注销
  第三章  特殊业务
  第一节  生僻字业务办理
  第二节  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
  第三节  即时制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保障持卡人便利、安全、规范用卡,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人社部发〔2011〕47号)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面向社会公众发行,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就医购药和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障应用功能(以下简称社保功能)以及现金存取、转账、消费和支付结算等金融应用功能的金融IC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务权益的基本凭证。
  社保卡包括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两种形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电子证照的具体表现形式,由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统一签发。
  第三条 我省社保卡的发放对象为在广东省内居住、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国公民(含内地居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在广东省内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或依法享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外国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申领和使用社保卡。
  各市可根据本地规定扩展申领和使用社保卡的人范围,并确保本省范围内一人一卡。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本地业务及省内通办业务,包括社保卡的申请、制卡和分发、领取、社保功能启用和银行账户激活、密码、收取工本费、挂失和解挂、补卡和换卡、回收、注销、即时制卡等业务。各地市需统一使用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本经办规程开展业务工作。
  第五条 社保卡的相关概念
  (一)社保卡业务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卡经办网点):是指办理社保卡业务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服务网点,以及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服务网点。
  (二)广东省社保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社保卡系统):是指全省统一的制卡、发卡、管卡信息系统,我省社保卡业务经办依托省社保卡系统开展。
  (三)合作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服务银行):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各地市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社保卡发行合作金融机构。
  (四)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是指在社保卡内加载的人民币借记应用账户,具有现金存取、
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等金融应用功能,可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资金发放和领取。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按照银行金融账户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保卡卡面信息:社保卡卡面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社保卡卡号、发卡日期、相片、银行卡卡号等信息项目。芯片内依据社保卡规范和金融IC卡规范行业标准,记载有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权益等信息项目。
  中国公民中内地居民的姓名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符号表示,其他人员的姓名采用与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一致的汉字、半角符号或者文字,没有汉字、符号或者文字姓名的可以用英文等表示。
  社会保障号码每人唯一。持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中国公民,社会保障号码采用十八位公民身份号码。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
  实体社保卡的编号是社保卡卡号,按照全国统一规则编制;电子社保卡的编号是电子社保卡卡号,由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统一生成。社保卡余额查询
  第六条 卡业务相关主体的职责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推进全省社保卡项目建设;负责制定全省社保卡的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负责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合作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总行)等省级以上机构的工作协调。
  (二)省社保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各地市开展社保卡发行、应用、服务、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社保卡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三)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辖区社保卡的建设规划;统筹管理、推进本辖区社保卡项目建设;负责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市直单位和合作商业银行市级分行等机构的工作协调。
  (四)市社保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承担本辖区社保卡发行、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负责本辖区社保卡业务经办和解释。
  (五)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推进本辖区社保卡发行、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负责管理县(市、区)社保卡服务机构、
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社保卡服务网点。
  (六)县(市、区)社保卡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社保卡制卡数据采集和上报工作;组织和承担本辖区社保卡发行、服务和应用等具体事务;具体承担本辖区社保卡日常业务经办。
  (七)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指导全省社保卡金融功能的规划建设、发行、应用、服务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