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智波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案(杭机公(航)行罚决字[2021]0016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杭机公(航)行罚决字[2021]00161号
【处罚日期】2021.06.05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浙江省
【处罚对象】徐智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32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2021年6月4日19时05分左右至2021年6月4日19时30分左右,徐智波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T3到达大厅员工通道前的休息座椅区故意裸露其生殖器,且其有向异性裸露生殖器的行为,属情节恶劣。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智波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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