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20)陕04民终14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为纲刘煜阳王亮
【审理法官】李为纲刘煜阳王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秀琴;马博明;武广平;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
【当事人】赵秀琴马博明武广平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
【当事人-个人】赵秀琴马博明武广平
【当事人-公司】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
【代理律师/律所】任丹青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高涛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毛巧凤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任丹青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高涛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毛巧凤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任丹青高涛毛巧凤
【代理律所】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秀琴
【被告】马博明;武广平;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赵秀琴、美佳酒店的主体是否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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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审被告武广平作为借款人又作为美佳酒店的实际经营人,武广平以美佳酒店的名义作出还款的承诺,武广平和美佳酒店应作为共同还款人,一审认定武广平和美佳酒店作为共同还款人正确,本院应予确认;上诉人赵秀琴虽未直接参与借款,但被上诉人马博明与原审被告武广平所支付的款项通过赵秀琴账户收款和支付,且赵秀琴作为美佳酒店的投资人虽未出庭参加庭审,武广平在庭审中陈述,每次向被上诉人马博明还款都是上诉人赵秀琴具体负责实施的,一审认定上诉人赵秀琴作为美佳酒店的出资人承担补充责任且被上诉人马博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予认定。对上诉人赵秀琴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赵秀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由赵秀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42: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武广平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原告马博明。2018年3月18日,原告向3被告赵秀琴的银行账户转账485000元,同年3月20日,被告武广平在美佳酒店内给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马博明现金伍拾万元整,期限六个月,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月息叁分。借款人:武广平。"后被告武广平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仅按照50万元的标准清偿了11个月的利息(至2019年2月20日)。2019年4月22日,被告武广平以美佳酒店的名义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于2018年3月18日借马博明现金伍拾万元整,因公司现在资金紧张特对此笔借款做出还款计划。我公司计划在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贰拾万元。8月30日前归还清下余30万元。特此承诺。借款人:美佳酒店经手人:武广平出借人:马博明。"另查明,被告武广平与赵秀琴系夫妻关系。被告美佳酒店系个人独资企业,被告赵秀琴系美佳酒店的投资人,被告武广平系美佳酒店的实际经营者。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赵秀琴、美佳酒店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被告武广平与原告马博明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原告将借款转入美佳酒店投资人赵秀琴名下,被告武广平作为美佳酒店的实际经营者,其当庭陈述,“这笔钱我的用途很多,不限于温泉酒店"且其以被告美佳酒店名义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故能够认定被告武广平与美佳酒店系共同借款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赵秀琴系美佳酒店的投资
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4偿。因此,被告美佳酒店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被告赵秀琴作为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被告赵秀琴、美佳酒店均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被告武广平辩称的被告赵秀琴、美佳酒店主体不适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与被告武广平约定借款本金为50万元,但原告实际出借485000元,故本案借款本金应为485000元,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计算,每月利息为14550元,11个月的利息应为14550元×11个月=160050元,而被告武广平每月向原告清偿利息15000元,共计清偿15000元×11个月=165000元,对于超付部分(165000元-160050元=4950元)被告未要求原告返还,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对于2019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以本金48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遂判决一、被告武广平、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马博明偿还借款本金485000元及
吴秀波被曝出轨利息(利息以48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2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赵秀琴对被告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财产不足5以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2000元,缓交2400元),由被告武广平、宝鸡美佳温泉度假酒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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