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祥、钱德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辖终3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鸿云张璇史军锋 
【审理法官】王鸿云张璇史军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德祥;钱德志 
【当事人】李德祥钱德志 
【当事人-个人】李德祥钱德志 
【代理律师/律所】许文敏天津仁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文敏天津仁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文敏 
【代理律所】天津仁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德祥 
被告钱德志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6:11:58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德祥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事故发生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上诉人仅为上海勇源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沃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代为处理本次事故,不能作为本案被告。二、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起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错误。被上诉人受伤应属工伤,属于侵权行为地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管辖。 
李德祥、钱德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辖终3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德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敏,天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德祥因与被上诉人钱德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9民初6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德祥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事故发生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上诉人仅为上海勇源暖通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沃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代为处理本次事故,不能作为本案被告。二、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起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错误。被上诉人受伤应属工伤,属于侵权行为地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钱德志辩称,上诉人所提公司与被上诉人毫无关系,被上诉人受雇于上诉人,双方之间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蓟州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张 璇
审判员  史军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珍
书记员王哲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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