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福、天津市天安安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0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21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福刘继永仝伟奇 
【审理法官】王福刘继永仝伟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长福;天津市天安安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长福天津市天安安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长福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天安安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段克文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王传虎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任萌萌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段克文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王传虎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任萌萌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段克文王传虎任萌萌 
【代理律所】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长福 
【被告】天津市天安安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长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长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张长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长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1:35:21 
张长福、天津市天安安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21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克文,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天安安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广厦富城61-3-202。
     法定代表人:李来印,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虎,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萌萌,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长福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安安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3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长福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长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长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长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福
审判员 刘继永
审判员 仝伟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学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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