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瑞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6 
【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26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均勇张月刘建奇 
【审理法官】翟均勇张月刘建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瑞祥;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瑞祥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韩瑞祥 
【当事人-公司】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韩志合天津沽尚律师事务所;李颖天津杜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志合天津沽尚律师事务所李颖天津杜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志合李颖 
【代理律所】天津沽尚律师事务所天津杜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韩瑞祥;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7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21 03:14:56 
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韩瑞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26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403-1。
     法定代表人:万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合,天津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瑞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天津杜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东侧津沽路北侧惠安花园4-55。
     法定代表人:刘炳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兴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瑞祥及原审被告天津市宏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7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2民初78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盟森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 翟均勇
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辛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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