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勇(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天公(交警)行罚决字[2021]0149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天公(交警)行罚决字[2021]0149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 
【处罚日期】2021.08.3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东中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天台县 
【处罚对象】周天勇 
【处罚对象分类】天安社四哥被判几年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08:4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8月29日晚至2021年08月30日凌晨,周天勇在天台县和公馆KTV及新城火锅店喝过酒,2021年08月30日04时21分,周天勇饮酒后驾驶冀CGJ073轿车,途经天台县赤城街道寒山路与飞霞路路口,经对周天勇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周天勇的酒精含量为24.2mg/100ml,周天勇于2016年05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周天勇的行为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天勇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天台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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