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一并行政赔偿 其他行政管理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浙03行终6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来敏章宝晓戴华斌
【审理法官】来敏章宝晓戴华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林文学;乐清市公安局
【当事人】林文学乐清市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林文学
【当事人-公司】乐清市公安局
【代理律师/律所】施跃洲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施跃洲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施跃洲
【代理律所】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文学
【被告】乐清市公安局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文学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准许上诉人暨原审原告林文学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二、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行初40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文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8:01:23
林文学、乐清市公安局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林柏宏(2020)浙03行终6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学。
委托代理人施跃洲,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公安局,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良悟,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昌文、林腾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文学因诉乐清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行初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文学以行政争议已经实质性解决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文学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暨原审原告林文学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二、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行初40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文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来 敏
审 判 员 章宝晓
审 判 员 戴华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蒋 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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