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绮莉、赫基(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6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34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小迪李婷乔营 
【审理法官】黄小迪李婷乔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绮莉;赫基(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绮莉赫基(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江绮莉 
【当事人-公司】赫基(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四化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何敏广东正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四化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何敏广东正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四化何敏 
【代理律所】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广东正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江绮莉 
【被告】赫基(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赫基公司应否支付江绮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赫基公司应否支付江绮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根据江绮莉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赫基公司系以江绮莉严重违反《员工行为规范条例》和《赫基员工商业道德准则》,依据《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解除与江绮莉的劳动合同。根据《赫基员工商业行为道德准则》第五条第3点之规定,“严禁员工接受来自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服务商或客户的任何数额的礼、回扣、佣金、差旅机票费用或免费旅游等高价值消费或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性贿赂)";该准则第七条规定:“问题释疑及违法行为的举报:行为准则不能囊括所有行业内的所有具体行为或提供包括万象的指导。当你在采取可能会与行为准则发生冲突的具体行动时,或你对本《准则》中所列各项有
任何疑问,或不清楚如何做才是‘正确’的,你不妨同你的部门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或可向人力资源部、法务部咨询。如果你发现可能是不道德的、违法的、违反了行为准则或公司其他政策的行为,我们鼓励您将您的疑问汇报给公司。所有的疑问我们都会合法、及时、全面、公正、体面地处理解决。"江绮莉是赫基公司基础架构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基础架构技术需求的采购。曾某是赫基公司供应商勤迈公司的工作人员。江绮莉作为部门负责人参加供应商曾某组织并预付费用的旅游,涉嫌存在利益冲突以及违反赫基公司明确规定的商业行为道德准则。江绮莉应该自觉避免或者向赫基公司汇报后进行。虽然江绮莉主张其已经实际交付给曾某2000元旅游费用,且曾某为江绮莉开具了收据,但是江绮莉未能提交上述收据予以证明。而且在赫基公司与江绮莉就涉案事宜进行面谈时,赫基公司曾多次询问为何江绮莉要接受供应商曾某的旅游邀请以及为何要供应商曾某支付费用等问题,江绮莉均未明确予以否认,而且亦未陈述费用自付以及已经出具收据问题,更未提及其在二审时所称的活动系由赫基公司的离职员工熊某琳组织等问题,而仅在赫基公司反复多次询问后才陈述大家分摊费用问题。另外,虽然涉案旅游活动同行人员在赫基公司的调查过程中有陈述费用自付等内容,但是涉案同行人员大部分为赫基公司员工,自身存在利益冲突,其证人证言证明力较低,而且同行人员中亦有人陈述不清楚费用问题且未支付相关的费用。故,在没有其它客观证据佐
证江绮莉主张的情况下,仅凭江绮莉以及同行人员的陈述显然难以消除赫基公司对江绮莉接受供应商旅游邀请的疑虑。赫基公司在对涉案旅游事宜进行了调查并且与江绮莉进行面谈后,依照其明确制定《赫基员工商业行为道德准则》、《员工行为规范条例》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等,解除与江绮莉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赫基公司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从而未支持江绮莉的相应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江绮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5:46:58 
汤灿已死【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劳动关系问题。2011年2月14日江绮莉入职尚岑公司,后于2015年7月1日起转到赫基公司。根据江绮莉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江绮莉与尚岑公司于2011年2月14日订立了期限为2011年2月14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订立了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23
日江绮莉与赫基公司订立了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7月1日订立了从2017年7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尚岑公司是赫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绮莉离职前工作岗位为咨讯技术部经理,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4308元,每月10日银行转账支付上月工资,有工资条。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即2019年7月19日予以确认。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位的工作年限。江绮莉与尚岑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转由赫基公司与江绮莉订立劳动合同,三方就劳动关系的转移习题未表示异议,江绮莉在尚岑公司的工作年限依法合并计箄为赫基公司的工作年限。江绮莉与赫基公司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均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鉴于江绮莉与赫基公司依法成立劳动关系,故相关权利义务由赫基公司承受,江绮莉要求尚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赫基公司、尚岑公司所制订的《员工行为规范条例》及《赫基员工商业行为道德准则》关于解除劳
动关系所适用的条款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已有效告知江绮莉,江绮莉在知悉该规定时并未提出异议。现主张上述文件未进行民主协商讨论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补充规则一:判后,上诉人江绮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江绮莉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赫基公司、尚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江绮莉未支付2000元费用"错误。1.一审法院的认定有违常理。(1)一审法院关于“曾某只给江绮莉出具了收据,有违常理"认定不成立。(2)一审法院关于“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而非电子支付,不符合常理"的认定不成立。江绮莉考虑到曾某为公司的供应商,以电子支付费用,曾某可能不会点击领取而导致费用无法向其真正支付,所以才采用现金方式支付。江绮莉虽然为IT部门人员,但也是信息安全人员,财付通账号绑定的银行卡金额很少,财付通账号自身金额也很少,以免不小心被无端划转。(3)一审法院关于“熊某琳为其他人支付不为江绮莉支付,不符合常理"的认定不成立。熊某琳当时已经离职,并非江绮莉下属,一审法院认定属于时间错位,且江绮莉已经自己支付,熊某琳无需再支付。2.一审法院关于“鉴于证人额外补足了团费,故可认定江绮莉实际获得了好处"的认定错误。江绮莉已经足额支付了自身旅游费用,即
便其他人没有足额支付费用,导致曾某需要补足有关费用,也不代表江绮莉获得了好处。江绮莉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无需对其他员工获得好处承担责任,也无需对他人的错误(若有)承担责任。3.一审法院关于“江绮莉调查中明确表示为自费行为"的认定错误。江绮莉在调查中已经明确“一次hare钱的旅游聚会",是自费行为。赫基公司、尚岑公司的HR总监范某阳在2019年7月19日与江绮莉的面谈笔录中,江绮莉明确陈述是一次聚会活动。4.法院应当采信黄某专、梁某雯及陈某涛的证人证言。二、江绮莉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江绮莉已支付2000元费用。1.曾某出具的证言以及其当庭陈述证明江绮莉已经支付了3000元给曾某。2.曾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旅游活动费用2万余元,平均每人费用约1000元,其负责与旅行社对接。3.赫基公司、尚岑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该次活动为自行付费活动,间接证明江绮莉已经付费。梁某雯陈述5月12日其交给曾某2000元,参加人数为2名成人1名儿童。公司CIO周某文的行政助理黄某专陈述其于旅游出发前即5月11日交给江绮莉1000元作为旅游费用。4.离职人员熊某琳证言证明其为邬某威、吕某钿和陈某涛支付了拼团费用,共计支付曾某8000元。黄某专和梁某雯作出陈述时即8月13日时为赫基公司的员工,笔录为赫基公司内审部人员监督下后书写。陈某涛与江绮莉平级,两人直接向公司CIO周某文汇报工作。三、一审法院关于“江绮莉未申报或咨询而应承担责任"的认定,按此逻辑,赫基公司、尚岑公司未按其自行制定的
规定给予江绮莉陈述申辩时间,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江绮莉做好了自行承担费用的方式与曾某及其他同事共同旅游,没有违反规定的可能,没有进行申报或咨询的必要。2.《员工行为规范》的十三条规定了员工享有7天的陈述、申辩期限,但赫基公司、尚岑公司在7月22日在公司全网通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7月19日解除,而该日为谈话日,赫基公司、尚岑公司未给江绮莉申诉的权利,故赫基公司、尚岑公司违反自身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充规则一:被上诉人赫基公司、尚岑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江绮莉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