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召全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1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终123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泽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召全;王国宋;王志文;陈作珍;刘修林;秦日亮;郭鹏飞;刘运江;刘连有;雷咸发;河南省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召全王国宋王志文陈作珍刘修林秦日亮郭鹏飞刘运江刘连有雷咸发河南省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叶召全王国宋王志文陈作珍刘修林秦日亮郭鹏飞刘运江刘连有雷咸发 
【当事人-公司】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绍泉、张猛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绍泉、张猛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绍泉、张猛 
【代理律所】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王志文资料
【原告】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叶召全;王国宋;王志文;陈作珍;刘修林;秦日亮;郭鹏飞;刘运江;刘连有;雷咸发;河南省
诚达建筑工程有 
【本院观点】关于鑫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案涉劳务费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实际履行过错合同约定基本原则共同诉讼反证证据不足自认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鑫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案涉劳务费的问题。刘修林等十被上诉人受诚达公司雇佣,在鑫泰公司发包给诚达公司案涉郑州正商双湖湾碧鑫苑项目从事劳务工作,诚达公司出具的结算单等证明拖欠上述十被上诉人劳务费,诚达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无异议,鑫泰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鑫泰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履行管理职责,且其与诚达公司之间并未进行结算,根据相关规定,刘修林等十农民工工资应当得到保障,鑫泰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在与诚达公司之间的结算中予以扣除或追偿,原审法院已赋予鑫泰公司合法救济权利,综上所述,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4元,由河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21:25: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29日,被告诚达建筑(乙方)与被告鑫泰建筑(甲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郑州正商双湖湾碧鑫苑(3某地块)二标段13某、15某、19某、20某、25某、26某、29某、30某、31某楼及车库主体大清包工程。工程地点:郑州市中牟县雁鸣湖镇。甲方委派项目经理为李全胜,乙方委派项目经理为刘小龙。乙方应在开工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月真实的作业工人花名册、身份证、照片、用工合同、考勤表、工资表以及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按月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甲方每次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时,有权扣除未支付的工人工资,并代为发放。双方就工程内容、承包价格、质量保证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被告诚达建筑雇佣十原告到该工地从事具体施工。    十原告提交的《诚达劳务结
算表》显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刘运江结算金额12400元,刘连有结算金额98927元,刘修林结算金额72619元,雷咸发结算金额18925元,陈作珍结算金额4620元,王志文结算金额18616元,秦日亮结算金额93891元,叶召全结算金额10866元,郭鹏飞结算金额22716元,王国宋结算金额38657元,总承包单位为被告鑫泰建筑,分包单位为诚达建筑。结算日期为2021年1月5日。分包项目负责人为刘小龙,河南省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诚达建筑认可各原告在案涉项目工地上为其提供劳务,尚欠原告刘运江劳务费12400元,刘连有劳务费98927元,刘修林劳务费72619元,雷咸发劳务费18925元,陈作珍劳务费4620元,王志文劳务费18616元,秦日亮劳务费93891元,叶召全劳务费10866元,郭鹏飞劳务费22716元,王国宋劳务费38657元。    庭审中,十原告称其是被告诚达建筑联系安排进入涉案项目现场进行劳务工作的,刘小龙是被告诚达建筑驻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被告诚达建筑称目前涉案工程尚未结算完毕,被告鑫泰建筑称涉案工程尚未结算完毕是因为被告诚达建筑不配合提供相关结算资料。    诉讼中,被告鑫泰建筑称,原告刘运江、刘连有、陈作珍、叶召全、王国宋在施工现场没有考勤记录,并非施工现场工人。原告刘运江、刘连有、陈作珍、叶召全、王国宋对此称,其五人是在2019年8月份因工地上抢工期被被告诚达建筑的刘小龙临时叫过来到工地上干杂活,安排什么活就干什么活,
在2019年年底的时候就走了,之所以没有打卡是因为工地上在2019年七八月份的时候考勤机已经撤走了。被告诚达建筑和鑫泰建筑均称该工地上的考勤机确实是在2019年八月份左右拆除的。    诉讼中,被告鑫泰建筑称,原告刘修林、雷咸发和秦日亮是被告诚达建筑的管理人员,其在送货单、领料单等材料上签过字,并不是农民工身份。原告刘修林、雷咸发和秦日亮对此称,其签字是因为受被告诚达建筑公司的刘小龙指派,被告鑫泰建筑要求必须要三个人签字,但是刘小龙忙不过来,就让其帮忙代签,原告刘修林、雷咸发和秦日亮并不是管理人员。    被告诚达建筑未与十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十原告交过任何社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