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志、王小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志文资料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豫10民终7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 
【审理法官】杨天兰尤薇连红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文志;王小玄;王天龙;禹州市朦胧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文志王小玄王天龙禹州市朦胧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文志王小玄王天龙 
【当事人-公司】禹州市朦胧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军义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吴刚河南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军义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赵铁峰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吴刚河南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军义赵铁峰吴刚 
【代理律所】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河南名人(禹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文志;王小玄 
被告王天龙;禹州市朦胧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原审未判决禹州市朦胧实业有限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因上诉人黄文志一、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能均证明禹州市朦胧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天龙及涉案借款存在关联性,故原审未判决禹州市朦胧实业有限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视听资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拘传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原审未判决禹州市朦胧实业有限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因上诉人黄文志一、二审提供的证据不能均证明禹州市朦胧实业有限公司
与王天龙及涉案借款存在关联性,故原审未判决禹州市朦胧实业有限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原审判决上诉人王小玄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原审结合王天龙与王小玄之间的关系、借款时间的跨度、王小玄对涉案借款的参与程度、各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意见等因素,判决上诉人王小玄对涉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文志、王小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0318元,由上诉人黄文志负担23751元,由上诉人王小玄负担265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2:46: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2日,原告黄文志向被告王天龙尾号为4285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款565000元,向被告王天龙尾号为2110的农业银行卡账户转款235000元,当日共计向被告王天龙转款80万元。被告王小玄尾号为7773号的工商银行卡自2015年8月12日始,连续按每月基本固定日期(即每月12日)向原告黄文志转款16000元/月,
直至2016年7月12日;自2016年8月12日始,每月转款金额转变为12000元/月,直至2017年4月12日。自2015年11月6日始,被告王小玄尾号为7773的工商银行卡连续按每月基本固定日期(即每月6日)向原告黄文志转款8000元/月,直至2016年8月6日;自2016年9月6日始,每月转款金额转变为6000元/月,直至2017年5月6日。2016年5月19日,原告黄文志向被告王小玄尾号为1574的农业银行卡转款10万元,2016年5月20日向被告王小玄尾号为7773的工商银行卡汇款40万元。被告王小玄尾号为7773的工商银行卡于2016年6月19日、2016年7月19日分别向原告黄文志转款1万元;自2016年8月19日始,每月固定日期(即每月19日)转款金额为7500元/月,直至2017年4月19日。2016年8月26日,原告黄文志向被告王小玄尾号为7773的工商银行卡转款5万元;当日原告黄文志从其个人浦发银行卡中支取45万元,被告王小玄尾号为7773的工商银行卡账户卡存45万元。被告王小玄尾号为7773的工商银行卡于2016年9月26日始,连续按每月基本固定日期(即每月26日)向原告黄文志转款7500元/月,直至2017年4月25日。2017年7月1日,被告王天龙向原告黄文志出具借据一份,内容载明“借据今借到黄文志现金贰佰贰拾万元整小写(2200000.00)元借款人:王天龙2017年7月1日”。2018年7月23日,被告王天龙向原告黄文志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黄文志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00)借款期限为4个月(7月23日—11月23日)借款人:
王天龙2018年7月23日”。2018年7月24日,被告王小玄尾号为7773的工商银行卡汇入款项40万元。户名为王彩敏、尾号为3915的工商银行卡于2019年7月4日向原告黄文志分四笔共计汇入20万元,于2019年9月5日共计向原告黄文志汇款20万元。2019年12月23日,被告王小玄尾号为7773的工商银行卡分别向原告黄文志汇款5万元、48300元。朦胧公司工商信息登记上显示其法定代表人为杨昊东,股东为杨昊东;2016年7月28日,被告王小玄与案外人连起向禹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自他人处购买位于禹禹州市××街××号屋一处,申请书显示受让人为连起、王小玄,申请书中登记的为1156××××8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