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飞、唐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7 
【案件字号】(2021)鄂06民终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剑波刘茂强余以祥 
【审理法官】王剑波刘茂强余以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飞;唐婷婷 
【当事人】徐飞唐婷婷 
【当事人-个人】徐飞唐婷婷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飞 
【被告】唐婷婷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徐飞提出上诉后,一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0年11月11日向徐飞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按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120元,逾期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徐飞在收到诉讼收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
田亮的老婆是谁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徐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35:17 
徐飞、唐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民终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婷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飞因与被上诉人唐婷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7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徐飞提出上诉后,一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0年11月11日向徐飞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按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120元,逾期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徐飞在收到诉讼收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剑波
审判员 刘茂强
审判员 余以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闫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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