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与田凯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田亮的老婆是谁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2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茵田璐李淼 
【审理法官】刘茵田璐李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丽;张耀;田凯 
【当事人】陈丽张耀田凯 
【当事人-个人】陈丽张耀田凯 
【代理律师/律所】张生贵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申艳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生贵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申艳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生贵申艳 
【代理律所】北京安朗律师事务所北京东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丽 
【被告】张耀;田凯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原告,张耀虽然起诉要求陈丽与田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根据三方签订的《补充欠条》的约定,剩余肆拾万元欠款是分别由陈丽负责偿还叁拾伍万元整,由田凯负责偿还剩余五万元。首先,张耀为证明其对于与陈丽、田凯之间的借贷关系和欠款数额提供了《借条》和《补充欠条》及收条等作为初步证据。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证人证言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张耀为证明其对于与陈丽、田凯之间的借贷关系和欠款
数额提供了《借条》和《补充欠条》及收条等作为初步证据。从借条显示的内容来看,陈丽、田凯向张耀借款的目的即为了其用于退还五位学员一级建造师培训费,再结合田凯提交的的其向陈丽的转账凭证、张耀向法院提交的王果章等学员出具的收条及补充欠条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张耀已经依照借条的约定将相应的应退款项代为垫付给了相关学员,双方基础借贷合同关系已经建立并实际履行。其次,从补充欠条约定的内容及各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陈丽出具补充欠条的时间远远晚于出具借条的时间,各方当事人对于欠款已实际发生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仅约定了各自负担的份额和还款时间,且陈丽在出具借条后还曾通过田凯偿还过部分欠款,陈丽现主张张耀并未垫付相应学员退款,其中有25万元属于虚增债款,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本院对于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另外,对于陈丽上诉提出的其已还款部分的问题,虽然陈丽主张其已经举证证明已经清偿13万及9.75万元,田凯亦认可收到此款,但首先上述款项系发生在田凯与陈丽之间的经济往来,难以认定系直接针对张耀的还款,且其中9.75万元的发生时间系2013年-2015年期间,远远早于张耀与其建立借贷关系之前,故除张耀自认还款部分,难以直接认定上述款项与本案之间的还款存在关联关系。而对于其与田凯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亦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其应当与田凯之间另行解决。综上,陈丽的该项上诉主张,均缺
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陈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陈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1:16: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借条》,“今借到张耀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用于退还学员王果章、倪启勇、王威甫、杨志永、张耀五位一级建造师培训费,于2018年3月30日,将此借款还清”。借款人陈丽、田凯,2018.2.28。    2.《补充欠条》,“基于2018年2月8日原借条还款日期条约,2018年6月7日已偿还人民币十万元整,剩余肆拾万元,分别由陈丽负责偿还叁拾伍万元整,并在三个月内付清,具体偿还金额与日期分别为:(1)2018年8月16日付叁万元整,(2)2018年9月16日之前付拾万元整,(3)2018年10月16日之前付拾万元整,(4)2018年11月20日之前付清。剩余五万元由田凯于2018年8月20日之前付清。如逾期未偿清款项,按每天2%支付赔偿金,分别由上述两位偿还人各自承担的本金和
赔偿金,并有权上诉法院”。有田凯和陈丽分别签字。张耀认可支付赔偿金的比例为月2%,欠条上为笔误。    3.张耀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田凯于2018年6月7日转账100000元。2018年8月16日转账30000元,2018年11月1日分两次转账40000元,2018年11月2日转账10000元,2018年11月22日转账20000元,合计转账200000元。张耀称田凯向其还款现金50000元。    4.王果章、倪启勇、王威甫、杨志永出具的收条,    5.陈丽提供的电子银行业务回单,2018年6月1日陈丽指定王海燕向田凯转账50000元,2018年8月16日陈丽向田凯转账30000元,2018年9月21日陈丽向田凯转账20000元,2018年10月19日陈丽向田凯转账30000元,以上款项田凯均认可收到。陈丽还称其于2013年4月11日通过陈丽尾号为XXXX的账户向田凯XXXX账户转账22500元,2014年5月6日陈丽通过尾号为XXXX的账户向田凯XXXX的账户转账35000元,2014年10月24日陈丽通过尾号为XXXX的账户向田凯XXXX账户转账15000元,2015年7月4日陈丽通过尾号XXXX账户向田凯XXXX账户转帐20000元,以上合计92500元。田凯称上述款项是陈丽与其的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    6.田凯提交了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其2013年1月28日向陈丽尾号为XXXX账户转账100000元,同日转账12500元,1月30日转账37500元,2013年3月28日转账30000元,2013年6月25日转账150000元和37500元,以上合计367500元。田凯称2012年底还向
陈丽转账75000元,由于银行保管数据的问题无法提供。陈丽认可收到田凯的367500元,但不认可含张耀向田凯转账的2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