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佳与季露、鲁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4 
【案件字号】(2019)渝01民终100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海波张薇余彦龙 
【审理法官】彭海波张薇余彦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田佳;季露;鲁萍 
【当事人】田佳季露鲁萍 
【当事人-个人】田佳季露鲁萍 
【代理律师/律所】田亮的老婆是谁曹世忠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何明西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世忠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何明西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世忠何明西 
【代理律所】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田佳 
【被告】季露;鲁萍 
【本院观点】首先,本院按照田佳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诉讼文书送达住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邮件已于2020年1月15日被签收,根据《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已向田佳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权责关键词】简易程序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发现一审法院仅按照简易程序的收费标准要求田佳缴纳了上诉费,本院遂于2020年1月14日向田佳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EMS单号为10xxx14093),要求其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足额缴纳上诉费。经查询,该邮件已于2020年1月15日被签收。但截至日前,本院仍未收到田佳足额缴纳的本案上诉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本院按照田佳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诉讼文
书送达住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邮件已于2020年1月15日被签收,根据《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已向田佳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次,田佳在提出上诉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上诉费,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田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5:57:52 
田佳与季露、鲁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100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忠,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西,重庆商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鲁萍。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佳因与被上诉人季露及原审被告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7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发现一审法院仅按照简易程序的收费标准要求田佳缴纳了上诉费,
本院遂于2020年1月14日向田佳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指定的地址和收件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EMS单号为10xxx14093),要求其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足额缴纳上诉费。经查询,该邮件已于2020年1月15日被签收。但截至日前,本院仍未收到田佳足额缴纳的本案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本院按照田佳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诉讼文书送达住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邮件已于2020年1月15日被签收,根据《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已向田佳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次,田佳在提出上诉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上诉费,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及《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田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彭海波
审 判 员 张 薇
审 判 员 余彦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威利
书 记 员 李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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