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明与王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99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柏宏忠朱婉清丁兵 
【审理法官】柏宏忠朱婉清丁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姚建明;王田军 
【当事人】姚建明王田军 
【当事人-个人】姚建明王田军 
【代理律师/律所】姚丹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曹迪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岳旻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姚丹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曹迪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岳旻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姚丹曹迪岳旻 
【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田亮的老婆是谁【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姚建明 
【被告】王田军 
【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追认代理合同直接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田军提交了姚建明作为借款人向其出具的借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王田军向姚建明银行账户进行转账,证明了100万元借款的交付。再结合王田军多次向姚建明进行催讨的聊天记录,王田军、姚建明之间的关系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姚建明应当向王田军归还借款。姚建明上诉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认为案涉100万元系投资款,但《股权合作协议》系王田
军与案外人苏州爱荷酒庄有限公司订立,姚建明想以此免除其作为借款人还款责任的依据并不充分。据此,一审判决具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姚建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姚建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45:16 
姚建明与王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民终9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田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迪,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旻,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建明因与被上诉人王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1民初7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建明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所开饭店消费时认识,被上诉人在聊天中得知上诉人投资了苏州爱荷酒庄有限公司,表示很感兴趣也想投资。2018年6月28日,上诉人介绍被上诉人与苏州爱荷酒庄有限公司的老板认识后,其两方签订了股权合作协议,之后被上诉人通过上诉人转账支付了100万元投资款。上述投资行为完成后,被上诉人不放心,在2018年7月2日又让上诉人在其事先写好的一张借条上签字。以上行为中,被上诉
人出于投资目的与苏州爱荷酒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合作协议,并支付了投资款项,该合同依法订立合法有效,其双方投资关系已经成立。被上诉人与苏州爱荷酒庄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在前,上诉人出具借条在后,本案中投资合同关系并未解除,不能发生转化为借贷关系的效力。即使本案双方当事人有转化借款的意思,该行为也需征得苏州爱荷酒庄有限公司的同意或追认后,方为有效。
     被上诉人王田军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王田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姚建明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诉讼费用由姚建明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田军通过江苏银行其本人账户分别于2018年6月29日、6月30日、7月1日向姚建明转账交付60万元、20万元、20万元,合计100万元。2018年7月2日,姚建明向王田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田军人民币壹佰零捌万伍千元整(壹佰万转账,捌万伍千元现金),到2019年6月28日全款归还。姚建明2018.7.2”。
     一审另查明:苏州爱荷酒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福彬。2018年6月28日以苏州爱荷酒庄有限公司为甲方,王田军为乙方,双方签订《苏州爱荷酒庄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参股实际出资壹佰万元整,不在公司持有任何股份,仅享有固定分红权,计公司所出商品每箱分红壹元,后期根据市场情况协商调整。乙方参股合作经营的壹佰万元,甲方除壹元分红外,入股本金每月返还伍万元,共二十月返还结束,乙方二十月后固定分红不变,永久享受。乙方不承担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切亏损,公司所有亏损一律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参与公司经营,不干预公司管理。2018年6月29日,姚建明在收到王田军转账交付的60万元之后,即将上述款项转至张福彬账户。同日,案外人周明良向张福彬转账交付40万元。2018年7月2日姚建明向案外人周明良转账交付40万元。
     一审又查明:王田军多次通过的方式向姚建明进行催讨,2020年1月23日晚上21:29姚建明称:“王老板首先向你说声抱歉了,今年实在对不起了,本来我想你那尽量解决个20万,但市场上应收款130万一分没有收到,由于各种原因,估计开年我要集体起诉各个下面经销商追讨我的款子,他们联合起来只付三分一的款,有的不想付(关于木渎老酒的事),我问过律师了,追回款子是没问题的,只是时间的问题,到现在我的仓库和根据地的房租都还没着落,只能跟你说声包含一下了,明年我也差不多了,也只有还你的了。你认为
我还不出或者说谎等,要起诉我,我也没办法,我也实在无奈,鼻子上的肉拉不到嘴里,总的一句话这么多年我的为人怎样大家有共睹。希望你能想信我一次!”2020年1月25日上午9:26姚建明称:“只好做出来再给你了!”王田军称:“我需要你今年的详细还款计划和日期计划,不然我只能起诉”。姚建明称:“我不是不想给你,你起诉不起诉都要给你,我现在实在没办法,给你只是时间问题,现在逼死我也没用呀!你的一百万我一分也没用,居然转到我头上,现在我承担下来了,你终要给我时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