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地球、唐爱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4 
【案件字号】(2021)桂03民终23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秀文王治斌梁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邱地球;唐爱玲;詹金凤;邓达文 
【当事人】邱地球唐爱玲詹金凤邓达文 
【当事人-个人】邱地球唐爱玲詹金凤邓达文 
【代理律师/律所】郑永凤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王潇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永凤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王潇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永凤王潇 
【代理律所】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广东朗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邱地球;邓达文 
被告唐爱玲;詹金凤 
【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唐爱玲起诉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及相
关司法解释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本案应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等相关规定。 
田亮的老婆是谁【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反证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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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经二审向唐爱玲释明,要求其进一步提供案涉借款协议所载金额1495000元的款项支付记录,唐爱玲根据一审已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制作了《邓达文2018年至今收到房款明细表》、《邱地球2018年至今收到房款明细表》。经核实,唐爱玲在2018年10月7日至2020年5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和转款转给邓达文677100元(详见表1);唐爱玲在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7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转款和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转给邱地球819583.3元(详见表2)。以上转款合计1496683.3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唐爱玲起诉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本案应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等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唐爱玲一审提交的《借款协议》、《代为付款委托协议》、《公证书》、《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支付宝及转账凭证等已形成证据链,证明邱地球、詹金凤与唐爱玲因案涉房屋另卖他人,经协商达成将唐爱玲及其委托邓达文支付给邱地球、詹金凤的购房款项、资金占用费和相关损失等转换成借款的合意,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即邱地球、詹金凤与唐爱玲之间已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邱地球不认可收到该笔款项,并提出唐爱玲所提交的转账交易金额与《借款协议》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异议。根据二审另查明的事实,唐爱玲按照二审释明要求提供了案涉借款协
议所载金额1495000元的对应款项支付记录,且其就案涉款项来源、借贷发生的原因、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作了较为合理的陈述。现邱地球虽提出其未收到过相关款项,但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反驳唐爱玲已实际交付案涉款项的事实,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且前后矛盾,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邱地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唐爱玲已按借款协议约定向其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故,其要求邱地球、詹金凤返还借款本金1495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邱地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6元,由上诉人邱地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3:46: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30日,原告通过第三人的居间介绍,与二被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达成购买二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合意,后原告本人及原告
委托的第三人邓达文共向二被告转账支付人民币1523393.3元购房首期款。2020年7月15日,二被告与案外人钟晓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编号:6868013)将前述房产出售给案外人。2020年7月24日,二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确定,将原告及原告委托的第三人邓达文支付给二被告的购房款、资金占用费、房产无法过户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一次性转换成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款协议》,其中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今借到唐爱玲现金人民币1495000元(含原欠条利息75000元),应于2020年7月27日结清,月息三分。”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遂于2020年8月17日诉至该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邱地球、詹金凤向原告唐爱玲借款1495000元,并向原告书写了借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法律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1495000元,被告亦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后,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已经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495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在庭审中原告唐爱玲主张以人民币149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二分计算利息,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依照《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规定,该院确定本案欠付借款利息计付标准从2020年7月28日开始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但不得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被告应当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为:以欠付借款149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8日起按双方约定的利率但不得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全部的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现原告要求被告以1495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2分为标准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的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其合理部分该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该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即放弃了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该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采信并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邱地球、詹金凤给付原告唐爱玲借款14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9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全部的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4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208元,由被告邱地球、詹金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