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敏侵犯隐私案(台公(椒)(葭)行罚决字[2021]0227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台公(椒)(葭)行罚决字[2021]0227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20160 
【处罚日期】2021.10.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葭沚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林志玲内衣广告禁播事件【执法地域】椒江区 
【处罚对象】许志敏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2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8日15时,违法行为人许志敏至台州市椒江区某研究院科研某号楼女厕所内,使用其本人手机的照相软件偷拍厕所隔间内正在上厕所的被侵害人吴某某,被吴某某发现后报案至我局,我局民警到场后将其当场查获。违法行为人许志敏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且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许志敏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椒江区公安局送台州市椒江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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