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游论文反不正当竞争论文:“桌游”的法律保护问题
关键词 桌游 大广播胸大著作权 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 行政
物流管理主要做什么巨龙之魂在哪《三国杀》诉《三国斩》侵犯著作权案在杭州西湖区法院立案,最终以《三国杀》撤诉收场。这场有关桌游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发了多方面的思考。
一、本案认定的难点
(一)游戏说明书是否是作品。
说明书是介绍游戏规则、人物技能、纸牌使用方法等的文字组合,是否是作品的关键在其独创性的判断上。而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一直是著作权中众说纷纭的问题。独创性(originality),包含了“独”和“创”两层含义。对于“独”动漫 美女——劳动成果源自于劳动者本身,也即
劳动成果是由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 ——争议不大;但对于“创”的理解则有较大分歧。以“商业版权说”为其法哲学基础的英美法系国家较为注重对版权人财产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十分注意通过刺激人们对作品的创作投资来促进新作品的产生和传播。 对于作品的认定,不考虑创作程度的高低(“额头流汗”标准),或仅仅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作品所蕴含的经济价值才是核心所在。以人格价值观为其法哲学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不仅关注版权人的财产利益,更注重其精神利益,将作品视为是作者人格的延伸,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德国著作权法专家雷炳德曾说:“那些运用普通人的能力就能做到的东西,那些几乎每个人都可以做成的东西,即使这些东西是新的,也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独创性的含义作出解释,在理论界,对其解释也较为混乱。国内学者大多用“来源于作者”、“独立创作”、“富有个性”、“智力劳动”来解释“独创性”,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独创性的特质,但又在很大程度上是“循环解释”,无法从根本上解释认定独创性的标准。 理论上的混乱,立法上的空白,司法实践中的判断尺度很难统一。对于立法的滞后性带来的难题,法官的判断则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桌游“作品”的认定应遵循这个原则:在不同类作品中,独创性的体现方式,或者对于独创性的要求程度可能是不同的。 不
facejoking能以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高度来要求。
作品的独创性不是指其思想内容,而是指表现形式的独创性。 规则虽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甚至可以归到思想领域内,但诚如汉德法官所言:“没有人曾经确定思想和表达之间的界限,也没有人有能力这样做。” 人们往往将不受保护的部分,包括“事实”、“程序”、“方法”、“概念”、“体系”、“原理”、“发现”等统统纳入到“思想”范畴中,将需要保护的部分称作“表达”。 而游戏说明书不论从表达的方式、文字的选择都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纸牌的描述文字是否是作品。
争议在于武将牌和锦囊牌的文字说明的定性。
武将牌除武将形象外还标有其技能,还结合人物的个性(如曹操的“奸雄”技能,与《三国演义》以及普通民众心中的形象较为一致)或与之相关的历史事件(如黄盖的“苦肉”技能,与“苦肉计”有关),但字数很少,多则几十个,少则几个,是对既定规则的描述,只是赋予不同名称。篇幅小、字数少不是一定不能构成作品,例如北岛的诗《生活》,全诗
仅有一个字“网”,但构成作品。而纸牌文字仅是一种规则描述,不具有最低的独创性要求,即使技能的名称和内容符合人物的性格或与历史有关,体现了创作者一定的心血和思考,但文字多属于“挪用”,不能体现作者的人格精神,不能构成作品。
锦囊牌名称多为四字成语,如“无中生有”,在解释其功能的文字中还有老子《道德经》中的“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对于这种组合,虽有创作者的构思和劳动,但不具有独创性,也不满足汇编作品的要求。因而也不能构成作品。
综上,《三国杀》仅说明书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虽然游戏规则本身凝聚了开发者大量的智力劳动,但如果没有以有形形式固定,模仿者也并未原封不动的复制,改变表达方式,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没有法律保护的后果就是这种行为将不断出现——目前已有这种趋势,继《三国杀》之后已经出现内容大同小异的《三国斩》、《三国帮》、《三国梦》、《三国斗》,对于桌游这种新兴产业无疑是不利的。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著作权法》不能提供有力保护的情况下,要寻求其他法律为桌游的发展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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