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灵芝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温卫医罚〔2021〕169号)
林志玲内衣广告禁播事件
【主题分类】食品 药品 医疗 
【发文案号】温卫医罚〔2021〕169号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321034150100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32103447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5838871074000 
【处罚日期】2021.10.28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蔡灵芝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25:58 
被处罚人:蔡灵芝,性别:女,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332623****362X,住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欧风路52号,电话:150****5909,执业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村朝辉路21号(温岭城东灵芝西医诊所)2021年8月1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温岭城东灵芝西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在该诊所检查室后面的仓库内发现有小儿止咳糖浆、头孢克肟颗粒、清热解毒口服液、尼美舒利颗粒、氨咖黄敏胶囊、布洛芬混悬液、骄傲宝宝退热贴等药品;2、在该诊所输液室的操作台处发现两份患者姓名分别为姚丽、周丽萍的处方笺,处方内容包含有尼美舒利颗粒、头孢呋辛、阿莫西林注射液等药品;3、在该诊所门口发现一名女性曹敏洁带着两名小孩子,其称在2021年8月14日在该诊所购买过止咳药。 2021年8月1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曹敏洁询问时发现,蔡灵芝在2021年8月14日为曹敏洁女
儿王一晗接诊时未填写病历。因其涉嫌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调查,2021年8月31日调查终结。经过调查取证,本局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8月14日,执业医师蔡灵芝在接诊患者王一晗的过程中,未填写门诊病历。 2021年8月26日,本局依法责令蔡灵芝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8月2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蔡灵芝已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本局对温岭城东灵芝西医诊所未按规定实施首诊负责制度的违法行为,已作另案查处。本局认为:2021年8月14日,执业医师蔡灵芝在接诊患者王一晗的过程中,未填写门诊病历。蔡灵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鉴于蔡灵芝未填写病历资料涉及1名患者,且已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结合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违法程度较轻,警告,10000 元以上22000元以下),本局决定对蔡灵芝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人民币壹万元整。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温岭市工商银行(单位编码:570103)。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得超出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28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