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伊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杭萧卫医罚〔2021〕0405号)
【主题分类】食品 药品 医疗 
【发文案号】杭萧卫医罚〔2021〕040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3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338306990100 
【处罚日期】2021.09.14 
【处罚机关类型】卫生健康委员会/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萧山区 
【处罚对象】朱伊玲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0:33 
我局已查明当事人朱伊玲于2020年8月起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旭辉都会山4幢1006室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29800元。朱伊玲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与《医师执业证书》,无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受过卫生健康部门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9800元;2.没收药品、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其《物品清单》);3.人民币1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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