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沪建交[2010]1111号)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收费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本市高速公路事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制定背景
本市自2000年实行收费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多元化以来,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截至2010年6月,本市已建成高速公路15条,通车里程达到775公里,其中13条663公里属于收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为市民的远程出行提供了便利。
为保障高速公路的运行,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路处始终加强对收费高速公路的管理,并不断探索管理方式,总结管理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作为公共产品的收费高速公路,无论其管理主体是政府机构还是经营者,都应当提高公路的通行效率,为公路使用者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满足社会公众对公路管理的需求。由于本市以前没有一部全面规范收费高速公路运
行管理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使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缺乏统一的运行操作准则,管理部门也缺乏系统性的日常管理依据;随着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长,运行管理中的需求也不断出现,需要有一部法规性文件对高速公路的运行管理进行全面规范。在此背景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起草了《规定》。
《规定》从2009年开始起草,历时近2年。在起草过程中,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路处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多次进行协调、修改,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现在《规定》已经颁布施行。
二、《规定》相关条款解读
(一)关于桥梁、隧道的管理
高速公路桥梁、隧道是重要交通基础设施,是高速公路的关键节点,桥梁、隧道的安全关系到高速公路的畅通,更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规定》着重就加强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提出较高的要求。
由于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在快速增加,通行车辆中超限车辆也比较多,因此高速公路桥梁、
隧道的技术状况是动态的,需要通过各种检查来掌握,而对于特大桥梁、隧道更应当加大检查频率,以保证安全运行,因此《规定》要求: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桥梁、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管理制度对收费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进行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对特大桥梁、隧道加大巡查、检查频率。
高速公路通行的车辆流量大、速度快、载重大,因此对桥梁的技术等级要求也比较高,应确保技术状况等级保持在三类及以上水平,杜绝四、五类桥梁的存在,减少事故发生的隐患。《规定》要求经营管理者发现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通行安全,并依据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者改建,以确保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保持在三类及以上水平,保证车辆通行安全。(见《规定》第十四条)
(二)关于设施损坏的及时处置
路面坑槽(洞)等损坏会对车辆通行安全形成较大隐患;通信、供电、收费、监控等机电设施是非常重要的公路附属设施,受损可能会影响高速公路路网整体运行,严重受损时,可能导致路网运行的瘫痪。因此,《规定》在处置时间上要求更为具体,在发现坑槽(洞)等病害后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维修;在发现通信、供电、收费、监控等机电设施发生故障后,应
当立即组织抢修,影响路网整体运行的设施故障应当在发现后4小时内予以修复。(见《规定》第十五条)
(三)关于通行费缴纳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还明确可以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对在国家规定的绿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为了保障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收费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本《规定》明确:在收费高速
高速公路收费用标准公路上,除了按照规定可以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必须交纳通行费,拒交、少交、逃交通行费的,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见《规定》第二十三条)
(四)关于通行费票据
对使用人工半自动收费方式通过收费道口的车辆用户,《规定》要求经营管理者应当开具电脑打印票据。当收费道口拥堵时,为缩短收费时间,缓解道口拥堵,经营管理者有时会采取收取固定数额通行费,让车辆快速通行的措施。为保障车辆用户的合法权益,《规定》要求经营管理者在采取此措施时,应当开具定额票据,并在定额票据上加盖站名及日期章。
由于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方式(以下称ETC)通过收费道口的车辆用户在购买沪通卡或者给沪通卡充值时,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已给其发票,因此,《规定》规定: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方式通过收费道口的车辆用户,经营管理者不再开具通行费票据。
由于有的ETC车辆用户需要不作报销的通行凭证,仅以证明其某时通过了高速公路某道口,因此,《规定》要求:车辆用户需要通行凭证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提供。(见《规定》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收费道口通行保障
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拥堵是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流量也快速增长,本市高速公路收费道口的拥堵已成常发态势。为保障道口畅通,经营管理者按照市公路处的规定和要求采取了许多排堵保畅措施,如:增加收费车道;设置双向可变车道,根据车流潮汐特点使用进出口;实行一岛双亭收费;实施收费广场改造,进行潮汐式收费;快速发卡;发放预编码卡或预刷卡;采用定额票据收费;实行一亭双岗;采取客货分流收费;加强交通监控和引导等。2003年起,市公路处还会同经营管理者制定了收费道口通行保障预案,当收费道口严重拥堵时,采取“免费放行”的措施。该措施作为一种行业自律在贯彻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为缓解道口拥堵,向车辆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在充分考虑车辆用户需求、道路交通情况、收费公路性质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规定》对“免费放行”措施予以明确规范。《规定》要求经营管理者首先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当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仍不能满足通行需要,待交费车辆自收费道口排队长度超过一千米时,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道口对排队车辆采取部分或者全部车道免费放行措施,直至待交费车辆排
队长度短于一千米。由于本市地域较小,车流量过大,收费道口拥堵为常发性而非偶发性情况,高速公路入城段普遍存在车道少、立交匝道多等问题,当市区道路拥堵时,采取“免费放行”的措施,将给入城段或市区道路造成更大的交通压力,极易造成部分市区交通瘫痪的后果。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收费道口排队长度超过了一千米、但前方道路已经拥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不暂停实施该措施以避免加剧前方拥堵程度情况,因此《规定》要求经营管理者在不妨碍前方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再采取“免费放行”措施,遇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通行管理措施时,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保障车辆有序通行收费道口。
为使“免费放行”措施公开、透明、便于操作以及便于接受社会及管理部门监督,《规定》要求经营管理者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一千米处设置标志及车辆排队监控设施。由于收费道口是一个区域而不是一个点,为便于操作,市公路处明确了一千米的起算点为车辆驶入收费道口时的收费安全岛岛头。
对于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或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如何实施“免费放行”措施,《规定》要求市公路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经营管理者制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或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在特定时段免费放行的预案并组织实施。《规定》还要求市公路处应当加强对收费道口的
监督管理,督促经营管理者落实收费道口通行保障措施。《规定》第四十三条还明确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免费放行”措施的,市公路处责令其整改,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市公路处在行业内通报。
另外,ETC是提高收费道口通行能力的一个重要技术手段。相比较人工半自动收费,ETC可使车道通行能力提升3-5倍,是解决高速公路收费口拥堵的有效措施。ETC在本市应用以来,其对收费道口拥堵的缓解作用已初显。本市将鼓励经营管理者采取电子不停车收费方式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并加大力度促进ETC的推广应用。《规定》明确要求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本市ETC发展规划、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ETC车道,不得擅自关闭专用车道,以保障车辆高效快速通行。(见《规定》第二十五条)
(六)关于通行卡管理
经营管理者根据车辆用户在出口处提供的通行卡显示的信息及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如果车辆用户在出口处不能提供通行卡,经营管理者则无法确定通行费数额。针对这种情况,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本市高速公路网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2]80号)规定“如因驾驶员原因损坏或丢失通行卡,则按路网内离该出口合理的最远入口计算行驶里程,
收取通行费。同时收取损坏或丢失的通行卡工本费,每卡20元。”依据上述规定,本《规定》明确:进入收费高速公路的车辆用户应当在进口处领取通行卡;在出口处交回通行卡并缴纳通行费,不能提供通行卡的,经营管理者按路网内离该出口合理最远路径收取通行费,并收取通行卡工本费。(见《规定》第二十六条)
(七)关于信息服务和服务区管理
车辆用户行驶高速公路时,需要及时获得路况和通行信息,因此《规定》明确:市公路处和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高速公路信息报告和服务制度。市公路处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状况信息的发布,并负责信息的对外联动。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其所管理或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通行状况的监控及信息发布。
同时,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提供的停车、公共厕所、修理、加油、餐饮、购物、住宿等服务,《规定》要求: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服务区内的各种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对服务区内的停车场、公共厕所,《规定》要求应当免费并昼夜不间断提供服务。(见《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八)关于清障服务
收费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肇事车、抛撒物等障碍物的清除由经营管理者负责,除清障作业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拖拽故障车、肇事车。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在20分钟内派救援车辆和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紧急处理(车辆拥堵等非正常情况除外)。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故障(事故)车辆牵引至就近出口。如当事人不同意将故障车辆牵引至最近出口,经营管理者也可将故障(事故)车辆牵引至与当事人商定地点。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乱收费情况的发生,本《规定》明确要求:经营管理者应当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牵引故障车辆的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见《规定》第三十二条)
(九)关于社会监督
高速公路无论是否收费,其性质都是公共产品,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规定》要求: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市公路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高速公路举报、投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并督促经营管理者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中存在的问题。目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都已
设立;市公路处设立了专线电话:12122、市建设交通委设立了城建热线:12319,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建议、投诉、举报及监督。(见《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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