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旅游条例(2020修正)
(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四章旅游安全、公共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资源保护、规划建设、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省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全域旅游发展,体现岭南文化特,形成政府引导、依法监管、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旅游者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旅游业的发展,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融合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旅游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基层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机构和公民开展旅游公益宣传,普及旅游知识。
第七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并建立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评价机制和优质服务奖励制度,改善旅游从业环境,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章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
第八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和其他有关情况;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旅游产品、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五)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或者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对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在旅游活动中遵守安全警示等旅游安全有关规定,对国家和本省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当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二)扰乱公共汽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四)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符合法定情形可以依法变更旅游服务内容;
(三)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拒绝违法检查、收费、集资、摊派等;
(四)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尚未公开的旅游路线和其他旅游服务产品、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
广东旅游好地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需要第三方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购物、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从具有法定资质的经营者中选择;
(二)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为旅游者依法处理旅游纠纷提供必要的协助;
(六)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规范、业务技能和安全知识等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相关规定或者不履行价格承诺;
(二)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
(三)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四)泄露、公开和非法使用旅游者个人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妥善保管随身物品,拒绝其提出的超过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二)依法与旅游经营者订立劳动合同,获得与其职业等级、服务质量相一致的劳动报酬,拒绝旅游经营者提出的垫付费用等不合理要求;
(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等;
(四)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随团导游在景区进行讲解服务的,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不得阻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旅游从业人员从事旅游业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法佩戴或者携带导游证等证件;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依法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安全、健康、文明、环保旅游;
(四)遵守旅游目的地法律和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及时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等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