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家村农民房买卖第一案终审判决 画家获赔28万
腾房画家获赔28万元
历时近3年的通州宋庄画家村农民房买卖第一案终于画上句号,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今天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农民马海涛应当按照过错程度赔偿画家李玉兰经济损失18.5万元的判决。加上二中院原先判赔的房屋补偿9.4万余元,李玉兰总共将获赔28万元。依据判决,李玉兰在得到赔款的同时,也将搬出居住了7年之久的农家院。
记者了解到,此案一审判决后,画家李玉兰不服,认为评估时间点有误,应该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艺术创作)重新鉴定,且一审遗漏了搬家费及其他损失,她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审过程中,经李玉兰申请,对涉案土地进行了价格评估。现李玉兰认为评估结论采用的估价时间点有误、诉争房屋定性有误,导致土地评估价格过低,提出应按其使用性质重新进行鉴定。因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约定该房屋的用途,且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作出的评估结论并无不当,故对李玉兰主张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李玉兰上诉主张由马海涛赔偿其搬家费及其不能与他人继续合作的经济损失一节,因该损失并非马海涛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且在原审法院确定马海涛应承担造成李玉兰损失
的因素时已予以考虑,故李玉兰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中对当事人过错的分析正确,酌定马海涛应赔偿李玉兰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
此案在一审宣判时,法官曾指出,农民马海涛作为出卖人,当年明知国家禁止买卖宅基地,依然将自己的8间房屋及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画家李玉兰。但是在卖房多年后,马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因此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此案中,马海涛和李玉兰都存在过错,应按七三开承担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涉案房屋宅基地总价为26.47万元,法院按照这一价格的70%计算,确定了18.5万元的赔偿数额。
今天宣判之后,农民马海涛的妻子告诉记者“难以支付这么多赔偿款”,而李玉兰也对维持原判的结果表示了“遗憾”,她仍希望双方在案件执行阶段达成调解。记者了解到,画家村14起农民房买卖诉讼目前已各有结果,其中有5起因双方达成协议实现了调解或撤诉,其余9起已经一审判决,之中4起上诉,5起进入执行阶段,一名画家与农民已互相返还了房屋和地上物折价款。
案情回放
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得通州宋庄村民马海涛的房屋及院落,并签署协议。
2006年10月,房屋升值,马海涛起诉李玉兰,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子。
2007年7月,通州法院宋庄法庭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9.4万余元房屋补偿,李玉兰腾退房屋。
2007年12月,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但指出李玉兰可就信赖利益损失另行主张赔偿。
2008年1月,李玉兰起诉马海涛,要求对方赔偿房屋现值和当初价格的差价48万元。
2008年10月,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马海涛赔偿李玉兰18.5万元。李玉兰上诉,仍索赔48万元。
(记者邱伟)
晨报讯 (记者 颜斐) 昨天上午,历时近3年的通州宋庄画家村农民房买卖第一案尘埃落定: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农民马海涛应当按照过错程度赔偿画家李玉兰经济损失18.5万元。加
上之前判赔的房屋补偿9.4万余元,李玉兰总共将获赔28万元。而李玉兰在得到赔款的同时,也将搬出居住了7年之久的农家院。
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以4.5万元的价格购得通州宋庄村民马海涛的房屋及院落并签署协议。因房屋升值,2006年10月,马海涛将李玉兰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腾退房屋。2007年7月,通州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马海涛向李玉兰支付9.4万余元房屋补偿,李玉兰腾退房屋。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但指出李玉兰可就信赖利益损失另行主张赔偿。随后,李玉兰将马海涛推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房屋现值和当初价格的差价48万元。因不服马海涛赔偿18.5万元的判决,李玉兰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约定该房屋的用途,且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作出的评估结论并无不当,故对李玉兰主张重新评估涉案土地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外,李玉兰搬家费及其不能与他人继续合作的经济损失等,因并非马海涛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且在原审法院审判时已予以考虑,故李玉兰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宣判之后,农民马海涛的妻子表示,没钱支付这么多赔偿款,而李玉兰也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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