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祥传播淫秽信息案(乐公(雁)行罚决字[2022]0144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乐公(雁)行罚决字[2022]0144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80000
【处罚日期】2022.05.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陈玉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8:40
处罚名称 | 杨恭如被污辱陈玉祥传播淫秽信息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乐公(雁)行罚决字[2022]01445号 |
被处罚对象 | 陈玉祥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7日下午,陈玉祥在**发送了一张男性阴茎的图片。2022年5月9日,经鉴定,该图片属于淫秽物品。陈玉祥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玉祥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乐清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23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雁荡山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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