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祥传播淫秽信息案(乐公(雁)行罚决字[2022]0144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乐公(雁)行罚决字[2022]0144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80000 
【处罚日期】2022.05.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雁荡山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陈玉祥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8:40 
处罚名称
杨恭如被污辱陈玉祥传播淫秽信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乐公(雁)行罚决字[2022]01445号
被处罚对象
陈玉祥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7日下午,陈玉祥在**发送了一张男性阴茎的图片。2022年5月9日,经鉴定,该图片属于淫秽物品。陈玉祥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陈玉祥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乐清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23
处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雁荡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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