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兰容留案(桐公(梧)行罚决字[2022]0229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梧)行罚决字[2022]0229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10067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10067661838869082000
【处罚日期】2022.05.1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李云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50:36
处罚名称 | 杨恭如被污辱李云兰容留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桐公(梧)行罚决字[2022]02291号 |
被处罚对象 | 李云兰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一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和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多日晚上,李云兰在桐乡市******6号租房内,进行容留人员宋某某吸食的违法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李云兰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桐乡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自2022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3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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