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景天殴打他人案(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124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丽莲公(岩)行罚决字[2021]01244号
【处罚日期】2021.05.2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岩泉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莲都区
【处罚对象】柯景天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4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29日凌晨3时许,柯景天与李某在莲都区某酒吧内的卡座上喝酒时,因洪某坐错座位,与其发生口角,随后洪某柯景天理论时双方发生扭打,并在柯景天脸上打了一拳。柯景天在扭打时将洪某头部往桌面上砸并用纸巾盒砸了洪某的头部。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柯景天伙同李某殴打洪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洪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柯景天伙同李某殴打洪某,属结伙作殴打;柯景天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柯景天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减轻处罚。赖冠霖要求解约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柯景天行政拘留八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丽水市拘留所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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