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娜、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4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65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净冯立波高悦 
【审理法官】郭净冯立波高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育娜;王晶 
【当事人】王育娜王晶 
【当事人-个人】王育娜王晶 
【代理律师/律所】徐风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风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风 
【代理律所】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育娜 
【被告】王晶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反诉按撤诉处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育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上诉人王育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07:48 
王育娜、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65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育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风,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育娜因与被上诉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育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育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上诉人王育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郭 净
审判员 冯立波
审判员 高 悦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艳玲
王晶高云翔是哪个王晶
书记员杨雅婷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