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0
【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6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珊珊
【审理法官】胡珊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王晶
【当事人】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王晶
【当事人-个人】王晶
【当事人-公司】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晶高云翔是哪个王晶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王晶
【本院观点】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5:06:27
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106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晶。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28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法官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764元,由中铁嘉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余 未
书 记 员 唐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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