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婷与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辖终2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史致鹤赵梦辉韩彩霞 
【审理法官】史致鹤赵梦辉韩彩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婷婷;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婷婷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婷婷 
【当事人-公司】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姜璐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璐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璐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婷婷 
【被告】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公司住所地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同时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沈阳市大东区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3:04:50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婷婷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上诉人于2018年4月3日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长期在沈阳市大东区的公司办事处从事被上诉人的产品推广工作。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地在沈阳市大东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地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张婷婷与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辖终2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璐,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某某信息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廖斐鸣,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婷婷与被上诉人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16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婷婷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移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上诉人于2018年4月3日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后,长期在沈阳市大东区的公司办事处从事被上诉人的产品推广工作,其居住地也在沈阳市大东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地在沈阳市大东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地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国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本公司于2008年11月8日成立,注册。上诉人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之第4条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上诉人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地亦在公司所在地北京。根据民诉法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均应由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另由于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未予受理,故本案管辖地亦应适用民诉法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同时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沈阳市大东区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丹
书记员张家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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