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高、王景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5 
【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59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虞忠和刘传龙张海静 
【审理法官】虞忠和刘传龙张海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金高;王景山 
【当事人】黄金高王景山 
【当事人-个人】黄金高王景山  王晶高云翔是哪个王晶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金高 
【被告】王景山 
本院观点】上诉人黄金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金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黄金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黄金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6:17:44 
黄金高、王景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民终59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明,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山。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金高因与被上诉人王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
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苏0903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金高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金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金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229元,由黄金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虞忠和
审判员 刘传龙
审判员 张海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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