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勤飞、张学飞与王金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9 
【案件字号】(2020)甘08民终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摆建军曹海荣杨振兴 
【审理法官】王晶高云翔是哪个王晶摆建军曹海荣杨振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勤飞;张学飞;王金果 
【当事人】张勤飞张学飞王金果 
【当事人-个人】张勤飞张学飞王金果 
【代理律师/律所】孙渊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陈甜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渊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陈甜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渊陈甜 
【代理律所】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勤飞;张学飞 
【被告】王金果 
本院观点】张勤飞向王金果借款200000元,除张学飞提供保证外,马鹏飞同意以张勤飞的夫妻共同财产青E121某某重型自卸货车作为抵押,该抵押物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借款人
提供的抵押物。 
【权责关键词】撤销共同诉讼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勤飞向王金果借款200000元,除张学飞提供保证外,马鹏飞同意以张勤飞的夫妻共同财产青E121某某重型自卸货车作为抵押,该抵押物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提供抵押物和保证人提供担保同时存在时,对担保实现顺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先于保证人实现。本案存在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和保证人保证,对担保的实现顺序未约定,应优先以抵押物或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王金果未起诉马鹏飞,也未放弃马鹏飞的担保责任,抵押人马鹏飞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对张学飞承担保证责任的大小和顺序有重大影响,马鹏飞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向王金果释明,申请追加马鹏飞为被告,也未以职权追加,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静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6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静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勤飞、张学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07:14:04 
张勤飞、张学飞与王金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民终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勤飞。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勤飞、张学飞因与被上诉人王金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6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勤飞向王金果借款200000元,除张学飞提供保证外,马鹏飞同意以张勤飞的夫妻共同财产青E121某某重型自卸货车作为抵押,该抵押物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提供抵押物和保证人提供担保同时存在时,对担保实现顺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先于保证人实现。本案存在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和保证人保证,对担保的实现顺序未约定,应优先以抵押物或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王金果未起诉马鹏飞,也未放弃马鹏飞的担保责任,抵押人马鹏飞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对张学飞承担保证责任的大小和顺序有重大影响,马鹏飞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向王金果释明,申请追加马鹏飞为被告,也未以职权追加,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静宁县人民法院(2019)甘0826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静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勤飞、张学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摆建军
审 判 员  曹海荣
审 判 员  杨振兴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红奎
书 记 员  宋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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